两高回应:疫情期刑案可取保候审或中止审理,应防止超期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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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3/25 20:03:46 |
疫情防控期,如何处理无法如期审查起诉、超期审限的案件?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负责人回应称,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审理。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时,要切实注意防止超期羁押。
澎湃新闻注意到,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两高两部”意见》)。
前述意见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要注重办案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案件,既要严格依法,也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前述负责人表示,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如果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据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审理。同时,要切实注意防止超期羁押。
前述负责人说,对于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羁押期限临近可能判处的刑罚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庭审理的,应当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及时开庭审理;条件具备,案情适宜的,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开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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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两高回应:疫情期刑案可取保候审或中止审理,应防止超期羁押
本文关键词:涉疫情刑事案件,疫情期刑案,取保候审,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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