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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少女被养父性侵   办案机关保护不力 望尽快查明真相
作者:李曙明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11 16:07:37

这一事件,暴露了未成人保护方面的诸多缺失。首先一点是:监护缺失。其次,鲍某即使不构成犯罪,他“收养”孩子也过错明显,动机需要深究。再次,办案机关保护不力。如果警方最初发现其有不轨行为(即使不是犯罪行为)后及时通知监护人,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会小很多。遗憾的是,悲剧面前,没有“如果”。

这两天,多家媒体报道,从2015年年底开始,山东烟台一家上市公司副总裁鲍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李某3年。从14岁开始,近3年时间内,被害人处于半失学状态,其间多次自杀未遂。从去年4月开始,案件经历立案、撤案、二次立案,目前山东烟台警方在侦办中,鲍某被取保候审。鲍某曾接受媒体采访称,自己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女孩所说的是杜撰捏造的。10日,当事人李某发布信息说,她不认同鲍某没有性侵她的言论。

 

案件仍在侦办中,鲍某最终是否会被定罪,目前无法定论。但从被害人持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媒体反映看,其主观感受上,身心遭受巨大伤害。这一事件,暴露了未成人保护方面的诸多缺失。

首先一点是:监护缺失。作为监护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人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据媒体报道,被害人之前一直跟母亲生活,母亲迷信,听信孩子需要认“养父母”冲灾气说法,在网上看到鲍某希望收养孩子的帖子,于是联系上鲍某,最终让其将孩子带走生活。

将一个刚满14岁的孩子,交给一个并不了解的男子,带到其他城市生活,其中蕴含的危险可想而知。从让鲍某将孩子带走那一刻,母亲实际上已放弃了监护职责,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

其次,鲍某即使不构成犯罪,他“收养”孩子也过错明显,动机需要深究。根据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避免性侵事件发生的考虑。从双方年龄(相差不到30岁)看,鲍某并不具备收养孩子的资格。媒体报道,为达到收养目的,他向被害人母亲谎称已婚。虽然双方未办理收养手续(也不具备收养条件),但一个单身男子编造谎言“收养”女孩,其动机需要深究。

再次,办案机关保护不力。根据被害人陈述,她于2015年12月31日在天津第一次被鲍某强暴,2016年初了解到应该报警,于是到北京某派出所报案。报警后,警察到家中搜查过,鲍某消失了一段时间,后再次回家。

如果被害人说法属实,公安机关未告知被害人案件结果,办案程序上有缺失。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即使鲍某行为不构成犯罪,通知被害人监护人将其接回,也是办案机关应履行的职责。但事实是,其母亲直到2019年接到烟台警方通知,才了解到女儿多年被侵害的情况。

鲍某编造已婚谎言试图收养孩子,是这一事件的起点。然而,如果被害人母亲不是轻信,而是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鲍某带不走孩子;如果警方最初发现其有不轨行为(即使不是犯罪行为)后及时通知监护人,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会小很多。遗憾的是,悲剧面前,没有“如果”。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此前的撤案决定书

如果被害人未满14岁,只要犯罪嫌疑人与其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但本案中,被害人报案称,犯罪嫌疑人与其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已经年满14岁,此时,认定强奸罪,除了需要发生关系的证据,还需要对方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的证据。2016年北京警方未追究、去年烟台警方立案后又撤案(当时检察机关也提前介入),应该都是卡在证据上面。在被害人和律师提供新的线索后,警方于去年10月再次立案。烟台警方4月9日表示,“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需要社会、家庭的特殊呵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从去年10月再次立案到现在,过去了半年时间,侦查仍无进展。办案需要慎重,但无论对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来说,每拖延一天,就多一天的煎熬。期待办案机关在可能的条件下,加快办案速度,让真相尽早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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