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潍坊中院消息,今天上午,该院对曹延东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延东无期徒刑;判处其他17人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专门雇律师钻法律空子 高利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啥都干
据悉,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潍坊市范围内首起利用“套路贷”等方式诈骗敛财,作为经济支柱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世纪80年代起,被告人曹延东在社会上即以逞强斗狠闻名,曾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此后,曹延东从事钢材经营等生意,期间结识了律师高明并聘为法律顾问。曹延东在积累了一定财富后,为获取高额不法利益,自2007年以来专门从事高息放贷行业。期间,逐步利用其在社会上的名声以及财物、工作机会,笼络或网罗了李峰、于勇、李晓冬等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且于勇、李晓冬等人各有手下人员,在社会上颇具恶名。
2008年初,曹延东在潍坊市奎文区新建业大厦10楼设立了办公场所,继续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在被告人高明的帮助下,不断完善犯罪手段,扩大业务范围,迅速积累财富,其间,又先后吸纳和网罗了被告人徐晓龙、武法春、王军海、董皿、崔新、张永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在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曹延东为组织、领导者,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并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支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团伙内部实施“公司式”管理 实施56起犯罪活动
曹延东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投资公司为名聘用副经理、财务、司机等人员,对内实施“公司式”管理模式,组织成员职权职责明确,纪律严明。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虚假诉讼、仲裁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在借贷过程中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占有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以其个人和组织的威慑性收取借款利息、本金。
经审计,仅2011年9月2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该组织共发放高利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亿余元,收取利息近2亿元,截止到案发时尚有近1亿元的对外借款,未予收回;同时假借发放高利贷之机,该组织非法占有他人价值数亿元的房产、厂房设备等财物。不足十年间,其资产扩张以百倍计。
同时,曹延东等人利用其非法占有某商贸城132套房产之机,成立多家公司,自行或者借其操纵的“业主委员会”为名,大肆实施犯罪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为其犯罪组织的发展壮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和稳固据点。
在高利放贷过程中,通过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协议,诱骗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等诸多套路,采用隐瞒借款、还款真相,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或者以暴力、恐吓以及“深夜谈话”、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软暴力”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采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暴力方式追讨借款,迫害借款人,残害无辜群众,随意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实施虚假诉讼、妨害作证、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其间,被告人曹延东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56起,致2人轻伤、8人轻微伤,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影响恶劣 首犯被判无期徒刑
以曹延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立威造势,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其采用诉讼诈骗、虚假仲裁等诈骗手段疯狂敛财,严重影响了正常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司法机关审判、执行权威;导致多家公司或倒闭破产,或退出市场经营,名存实亡;致使多人出于恐惧流落外地,有家难归,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严重扰乱了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秩序,使得无辜购房者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通过多种手段非法控制某商贸城的经营管理权,严重破坏了潍坊火车站周边商业区域的生产经营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曹延东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曹延东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高明、李峰、于勇、李晓冬、徐晓龙、武法春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王军海、董皿、崔新、王国昌、张永、颜斌斌等是一般参加者。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延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明、李峰、于勇等12人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或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扬、于志强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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