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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律师:检察院应当保障单位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作者:王兴律师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5/14 19:01:34

就为了作为单位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辩护和阅卷的问题,来乌鲁木齐跑两趟了,居然还没解决。

5月8号下午在市检察院一番交涉还提交了书面意见后,得到的结果是手续没问题但要去两边律协备案,然后拿空白光盘来阅卷。我二话没说就走了,今天备好案又到市检,竟然又回到了原点,仍然不同意我介入,又推到天山检察院,理由是一样的。起诉意见书没把单位列为嫌疑人,审查起诉虽然觉得可能要追诉但还没确定,所以单位辩护人还不能阅卷。我说等你确定的时候,单位已经是被告人要上起诉书了,实际上等于嫌疑人的权利已经被剥夺了。而且起诉意见书并不是确定嫌疑人身份的法定标准,你们审查起诉也完全不受此限,单位已经进入你们考虑追不追诉的范畴了,肯定是嫌疑人了,现在请辩护人目的就是为了不成为被告人,你要等确定起诉了再允许辩护人介入,那不全都晚了?而且辩护人依法介入给你们提意见供参考有什么坏处?争执不下,最终留下手续他们再研究。

但我认为,我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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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王兴律师:检察院应当保障单位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本文关键词:单位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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