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律师:检察院应当保障单位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
|
作者:王兴律师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5/14 19:01:34 |
就为了作为单位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辩护和阅卷的问题,来乌鲁木齐跑两趟了,居然还没解决。
5月8号下午在市检察院一番交涉还提交了书面意见后,得到的结果是手续没问题但要去两边律协备案,然后拿空白光盘来阅卷。我二话没说就走了,今天备好案又到市检,竟然又回到了原点,仍然不同意我介入,又推到天山检察院,理由是一样的。起诉意见书没把单位列为嫌疑人,审查起诉虽然觉得可能要追诉但还没确定,所以单位辩护人还不能阅卷。我说等你确定的时候,单位已经是被告人要上起诉书了,实际上等于嫌疑人的权利已经被剥夺了。而且起诉意见书并不是确定嫌疑人身份的法定标准,你们审查起诉也完全不受此限,单位已经进入你们考虑追不追诉的范畴了,肯定是嫌疑人了,现在请辩护人目的就是为了不成为被告人,你要等确定起诉了再允许辩护人介入,那不全都晚了?而且辩护人依法介入给你们提意见供参考有什么坏处?争执不下,最终留下手续他们再研究。
但我认为,我是有道理的。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王兴律师:检察院应当保障单位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本文关键词:单位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
|
|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
|
上一篇文章: 赵森律师:难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吕先三案为例
下一篇文章: 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李修蛟律师:定罪争议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