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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审理王绍章涉黑案件,两位律师被强行带出庭审现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6/17 7:30:46

        6月16日下午,海口中院继续开庭审理一起有20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结果在庭审中,因为举证及回避等事项,先后有两位律师被强行从庭审现场带出法庭。

       第一位被强行带离法庭的李长青律师:我被海口中院赶出法庭!原因是举证质证环节,数十份证据公诉机关一揽子抛出来,让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如何质证?这直接违反了人民法院第一审规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要求依据规定对关键证据单独举证,审判长坚决不允许。鉴于此种情形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申请回审判长蒋小马回避,他说我干扰法庭,让法警将我带离法庭,还威胁要发司法建议!这样的庭开不开有什么意义?海南是自贸区,不是法律自治区!

       我们来看一下李长青律师提到的这个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李长青律师说:在质证环节,527事件的证据,加起来有四五十份,每个被告人有好几份笔录。名称我都记不全,被告人手里什么都没有,如何能够完成质证?

        庭审现场,多位辩护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一揽子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方式,担任被告人王绍章辩护人的李长青律师指出法院要求的质证方式违反规定,审判长命令法警拿掉李长青律师的话筒,并宣布:不接受法庭质证方式的,通通都出去!鉴于此种情况,李长青律师当庭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说李长青律师是在干扰法庭秩序,命令法警将李长青律师带离法庭,并表示将对李律师的行为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在李长青律师被强行带离法庭后,另一位律师张维玉也因为申请法官回避,而被审判长命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不知道在李长青、张维玉二位律师被强行带出法庭后,被告人是否还有另外的辩护人?还是自行进行了辩护?

       法治兴,则国兴,律师依照明确规定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得到必要的尊重,律师的辩护权理应得到保障!

以上文章,来源于公号:法律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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