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案件昨天在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宣判之后,网上立刻引起了争论,大致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绝大多数网友质疑法院的判决,认为量刑过低。
第二,极少数人赞成王振华的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王振华无罪。
第三,还有少数人认为法院判决适当,是在法律的规定的幅度内顶格量刑了。
我是持第1种观点。
对第2种观点我也懒得去更多的驳斥,天下的事再隐秘也不仅仅是你知我知,还会有天知地知。我坚决反对所谓的嫖娼说。嫖娼得有娼,本案当中的受害人是9岁和12岁的被第二被告人骗到上海的小女孩,是娼吗?天理何在?虽然说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言受法律保护不被追究,但是律师作为法律人,还是要有道德底线,讲话还是应该有法律的约束。
对第3种观点我也不赞成。看了几篇肯定法院判决的文章发现作者认为已经顶格判决的原因多半是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或者说他们不了解他们引用的法律条文已经作了修改。对猥亵幼女罪,一般情况下按照刑法第237条第一款,5年是顶格刑。但是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法条作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是修改的关键在于第二款把过去规定的恶劣情节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修正案之所以要做这样的修改,就是说在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需要规定这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必要。
什么是其他恶劣情节?的确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和更具体的条文来规定,但是刑法的原理在。本案中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了王振华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受害人9岁女童的阴道撕裂构成了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如果走数罪并罚的思路,轻伤也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的。本案是按照刑法规定的重罪吸收轻罪的思路,那么如此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还不构上恶劣吗?
被告人是千亿富翁,有钱,但是穷人的孩子也是人。本案的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有关人员,我相信也是养儿育女的人。如果受害女童是他们的亲人,他们会认为这种伤害这种性侵的犯罪行为还不恶劣吗?
我注意到了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量刑意见是4~5年,从这个角度说法院是顶格判了。但是公诉的意见就是圣旨,就一定是正确的吗?按照修改后的刑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5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5年是起点,顶格应该是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该是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为准绳,这也是一个法律的常识。
如今一审法院没有交出一份可以让公众感到公平正义的答卷,怎么办呢?我本来希望上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顺从民意,依法介入,来纠正一审之错误判决。谢天谢地!刚刚接到消息,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告诉媒体,他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改判无罪。这下好了,王振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把我们纠结的程序问题解决了。
王振华以为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但是公诉机关仍然存在着抗诉的可能性,即使不抗诉二审法院仍可以发回重审,公诉机关又补充起诉由一审法院对王振华重新判决,给其依法处以15年有期徒刑,以彰显法律的尊严,让亿万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对于亿万女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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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王振华被判5年徒刑是顶格还是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