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人发表了《鸡西奇案:公安局长岳父被敲诈千万,六年不报案为哪般?》(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60701439213856#_0)一文,对鸡西煤老板,当地多届人大代表吴长林,六年前一次给原相邻矿老板上千万元,在家里有两干警察的,女婿还是刑侦队长(现在是公安局长)的情况下没报案,六年后报案说当年是被敲诈勒索,提出质疑。
除了之前披露的奇葩“敲诈勒索”案外,秦玉革与单玉河被指控的对徐吉忠寻衅滋事案,也堪称离奇。——2012年被徐吉忠领人打成轻伤的单玉河与被打成轻微伤的秦玉革,发现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后,报警并试图协助警方抓捕,2018年却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诉,并被判决犯寻衅滋事罪。而当年的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却成了指证秦玉革、单玉河犯罪的被害人。
01 被告人本是被害人
秦玉革:“(警察)徐延丰打电话说:你们疯了,是不是找死!”王成:“徐延丰在电话中说你们想死啊,你们到我办公室等着吧”。
2012年7月24日上午,秦玉革到鸡西市鸡冠区向阳派出所报案称,其当日与共同投资鸡西市园林路申太地下商业街的王成,一起去申太地下商业街找合作建设、经营申太地下商业街的徐延丰对账,结果被徐延丰的叔叔徐吉忠等人殴打。秦玉革称,当日其与王成“到地下商场同员工说商场审计报告的结果”,这期间王成和他说,“徐延丰打电话说:你们疯了,是不是找死!”,他们当时没当回事,就到办公室休息,“大约10时许,徐吉忠和王政伟(应为王振伟)领了十了个人(应为十来个人)到办公室,徐吉忠说你们到这里来干什么,我说这是我的商场我来这正常,徐吉忠就说:‘打,都给他们打跪下。’之后上来一帮人就打我们三个人,王成一看打起来就跑了,我被王振伟用刀把左胳膊捅出血了,左手指也被划坏了,徐吉忠把衣架踹断,用衣架上的木方打我头部,一帮人用酒瓶子,烟灰缸和一个大玻璃球打单玉河、张逢强,把他俩都打倒了”。“打我们的过程中,对方把张逢强手中用来采证的录像机抢走了”。
2012年7月24日到申太地下商业街找徐延丰对账,除了秦玉革和王成,秦玉革的司机单玉河也去了。秦玉革的小舅子张逢强知道秦玉革之前因申太地下商业街的投资、经营纠纷与徐延丰发生过冲突,担心秦玉革有事,就拿着摄像机跟着去了。结果,秦玉革、单玉河、张逢强当年都遭到徐延丰一方人员殴打,秦玉革被打成轻微伤,单玉河被打成轻伤;张逢强的摄像机被抢走砸坏,人也被打伤但因有事离开未作伤情鉴定。
案发当日与秦玉革等人一同去申太地下商业街,见证秦玉革等人被打的王成2012年8月6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证实其是申太地下商场的股东,2012年7月24日上午10时许,与商场另一股东秦玉革到商场内谈股权分配的事,商场雇的袁经理给股东徐延丰打电话,让他也过来。“徐延丰在电话中说你们想死啊,你们到我办公室等着吧”。王成与秦玉革、单玉河、张逢强到了商场内的办公室十几分钟,“徐延丰的五叔徐吉忠领着十多人来到办公室,进屋就问你们都干啥,徐吉忠领的其中一个叫王振伟的说小峰的地方你们也敢来”,因为王成认识徐吉忠,就想给秦玉革等人介绍一下,还没等介绍,徐吉忠、王振伟这等人就动手打秦玉革等人,王成趁乱就跑出去报警了。
单玉河、张逢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也证实了当日被打的情况。
02 被放纵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轻伤鉴定的情况下,迟迟没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直到两年后出台新的鉴定标准,导致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将单玉河的损伤重新鉴定为轻微伤,最后对徐吉忠作撤案处理。
王成、秦玉革等人到申太地下商场找徐延丰对账,徐吉忠、王振伟等却带人对秦玉革等人进行殴打,明显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且致多人被打伤,性质极为严重,还存在有组织犯罪嫌疑。然而,鸡西公安机关却当成普通伤害案件处理,最后以被害人伤害程度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而撤销案件。直接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徐吉忠,也被放纵。而持刀将秦玉革砍伤的王振伟,甚至都未被立案。
徐吉忠2012年7月24日带人持械殴打秦玉革、单玉河、张逢强,并将秦玉革、单玉河分别打成轻微伤和轻伤后,单玉河被打致右眼眶内壁骨折,完全符合当时施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关于“眶部单纯性骨折”属于轻伤的鉴定标准情况下,鸡西市公安局技术支队却将单玉河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依据是“《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有关规定”,但“有关规定”是什么却未作说明。
直到在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复检,于2012年9月10日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二)的规定,将单玉河右眼眶内壁骨折鉴定为轻伤后,鸡西市鸡冠公安分局才于2012年9月11日决定对单玉河被伤害案立案侦查。
单玉河被伤害案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一拖数年。直到2015年7月抛弃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2012年的轻伤鉴定结论,由鸡西市公安局技术鉴定部门补充鉴定,根据新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将单玉河的损伤鉴定为轻微伤,最后对徐吉忠作撤案处理。
在单玉河被伤害案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表现出了鲜明的包庇徐吉忠倾向。
鸡西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13年3月11日对徐吉忠的一份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这样问:“你来鸡西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投案自首,有什么事情要说?”而后,徐吉忠就说了其与他人在鸡冠区园林路申太地下商业街殴打秦玉革、单玉河的情况。鸡西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在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28日的《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中,则称“现查明,王振伟持刀将秦玉革左臂砍伤,经法院鉴定为轻微伤;徐吉忠持烟灰缸将单玉河右眼眶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徐吉忠于2013年3月14日到专案组投案自首”。
单玉河被伤害案,一开始就是鸡西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办的。徐吉忠早在2012年7月24日就接受过向阳派出所民警的询问,做过笔录。而且,该案在2012年9月11日也是鸡冠区公安分局立案的。因此,徐吉忠要到公安机关“说”殴打秦玉革、单玉河的事情,理应去当初对其做笔录的向阳派出所,而不可能去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鸡西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讯问笔录和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中确认的徐吉忠“投案自首”,不可能是事实。徐吉忠到公安样接受讯问,显然是经鸡西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案人员传唤到案的,而不是自己到刑警支队投案自首的。鸡西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徐吉忠“投案自首”的认定,实际上就是为包庇、放纵徐吉忠寻找理由!
无论是按照2013年3月11日的讯问笔录确认的徐吉忠“投案自首”日期是做笔录当天,还是2013年4月28日的呈请管辖报告书确认的3月14日,在徐吉忠将单玉河打致轻伤的情况下,其“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都应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然而,公安机关不仅在对徐吉忠立案之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未对徐吉忠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且,在徐吉忠“投案自首”之后也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直到2013年5月6日,才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在秦玉革等人被追诉的案卷材料中,有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12日的《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载明:“2013年5月6日,徐吉忠因涉嫌伤害罪,被专案组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12年7月24日9时许,秦玉革、王成、单玉河(秦玉革司机)、张逢强(秦玉革小舅子)到园林路地下商业街5号办公室,跟袁经理、荆会计说找徐延丰对账,袁经理立即用办公室电话通知徐延丰。之后,秦玉革等人来到9号办公室等候,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王振伟领人先赶到9号办公室,紧接着徐吉忠也领人赶到,双方发生争执。单玉河挡在秦玉革身前拉仗,被徐吉忠持烟灰缸将右眼眶打致骨折;王振伟持尖刀将秦玉革左上臂砍伤。10时许,向阳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将秦玉革、徐吉忠、张逢强、单玉河带回派出所调查了解情况……2012年10月8日,因案情复杂,向阳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至鸡冠区刑警大队侦办。2012年10月20日,鸡西市公安局于海洋副局长指示成立以刑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鸡冠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为主的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2013年4月28日,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定(应为指定)徐吉忠伤害单玉河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管辖,4月28日,鸡冠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市局刑刑警支队。现因成立新的专案组,由鸡冠分局主办徐吉忠伤害单玉河案件,根据《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呈请将该案件移送鸡冠区公安分局管辖”。
从《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关于“2012年10月20日,鸡西市公安局于海洋副局长指示成立以刑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鸡冠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为主的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内容看,徐吉忠伤害单玉河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而是一起有组织犯罪案件。让人费解的是,鸡西市公安机关在2012年10月20日“鸡西市公安局于海洋副局长指示成立以刑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鸡冠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为主的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之后,侦办工作却没有任何进展,而是在不同办案部门移送来移送去,以致直到2013年11月12日才最终确定由鸡冠区公安分局管辖。
2013年12月3日,鸡冠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徐吉忠解除取保候审,予以刑事拘留,后于12月20日对徐吉忠取保候审。鸡冠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2013年12月20日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称,“因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对黑龙江省法医鉴定有异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取保候审”。 2015年7月22日,鸡冠区公安分局以“证据发生变化,伤害鉴定为轻微伤”为由,决定撤销此案,交于7月28日决定对徐吉忠解除取保候审。
在2015年7月21日的《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中,办案单位呈请撤销案件的理由为,“2013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徐吉忠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9日提请鸡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2日卷宗被鸡冠区检察院受案中心退回,口头理由是卷内两次伤情鉴定不一致,没有高低之分,要求鉴定统一。经多次同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始终不予受理卷宗。2014年1月1日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开始执行,2015年7月6日,市局技术部门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d条的规定,出具外伤损致眶内壁骨折属轻微伤的补充鉴定。根据补充鉴定及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单玉河被伤害一案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按照市局专案指挥部意见,依法办案”,拟撤销单玉河被伤害案,做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2013年12月20日《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所称“因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对黑龙江省法医鉴定有异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说法,似乎检察机关已经对徐吉忠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在卷证据材料中,并无检察机关对徐吉忠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根据公安机关2015年7月21日《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所称,提请批准逮捕后,“卷宗被鸡冠区检察院受案中心退回,口头理由是卷内两次伤情鉴定不一致,没有高低之分,要求鉴定统一。经多次同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始终不予受理卷宗”,表明检察机关根本没有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所称,提请批准逮捕后,“卷宗被鸡冠区检察院受案中心退回,口头理由是卷内两次伤情鉴定不一致,没有高低之分,要求鉴定统一。经多次同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始终不予受理卷宗”的说法,则让人匪夷所思。——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本不存在“不予受理”之说!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在移送或者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向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全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未移送或移送不全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要求侦查部门补充移送。经要求仍未移送或者未全部移送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审查批捕根本不存在不作决定而“退回”案卷之说!
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在2012年9月10日就将单玉河右眼眶内壁骨折鉴定为轻伤,鸡冠区公安分局在2012年9月11日对单玉河被伤害案予以立案后,根据正常情况下,最多在三个月就应当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根本不可能等到2014年1月《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出台轻伤鉴定标准发生变化,再将单玉河的损伤补充鉴定为轻微伤,而对徐吉忠故意伤害案作撤案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王成、秦玉革、单玉河、张逢强一同到申太地下商业街找徐延丰对账,给徐延丰打电话后,出现王振伟、徐吉忠带领多人到申太地下商场殴打秦玉革、单玉河、张逢强等人的事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张逢强摄像机被抢走。这明显是一起恶劣的寻衅滋事案件,即使秦玉革、单玉河所受伤害,不够轻伤标准,带领多人殴打秦玉革、单玉河等人的徐吉忠、王振伟及其背后的指使者(让人怀疑就是徐延丰指使),都不应该逃脱刑法制裁!
鸡西公安机关对徐吉忠、王振伟带人殴打秦玉革、单玉河、张逢强等人一案的处理,是完全不正常的!其中是否存在秦玉革、王成在一份反映徐延丰及其家族问题的举报材料所称说的那样,与徐延丰曾经的警察身份及其岳父曾经是公安部门领导的背景有关,也值得探究!
03 扭送犯罪嫌疑人被放水
徐吉忠:“正常上班,接到向阳派出所夏所长的电话,告诉我说不要在园林路晃悠了,有人要揍你。”
正是由于公安机关对单玉河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之后,放纵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徐吉忠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了2012年9月25日秦玉革发现徐吉忠行踪后,试图对其予以控制进行扭送的“9.25”事件。
当日,秦玉革在园林路发现了徐吉忠(当时已因伤害单玉河被立案),就给向阳派出所的王海波警官打电话报告,王警官让秦玉革看住徐吉忠,等他过去。秦玉革驾车跟着徐吉忠,在红绿灯路口徐吉忠停车时,秦玉革下车,到徐吉忠车前试图从车窗伸手拨徐吉忠车钥匙,准备控制徐吉忠,对其进行扭送,未能成功,并致徐吉忠价值480元的左前车门玻璃损坏。徐吉忠随后驾车逃离秦玉革等人,并到永昌派出所报案。(秦玉革称当日其车上有单玉河和王洪光。单玉革始终否认;王洪光的证言前后有反复,先否认在场,后承认。)
对秦玉革所称发现徐吉忠后报告警方的情况,原向阳派出所民警王海波及派出所长夏永胜均作了证实。
王海波于2020年7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其在侦查徐吉忠故意伤害案期间,2012年9月25日接到秦玉革电话,称在鸡冠区园林路发现徐吉忠,其在电话里告诉秦玉革,不要和对方发生冲突,等他们及时出警,现场处置。随即其向时任向阳派出所所长夏永胜进行汇报。夏永胜所长指示立刻实施抓捕。但当民警赶到园林路后,没有发现徐吉忠,之后其联系秦玉革询问情况。秦玉革称人跑了。
夏永胜2020年7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其2012年担任向阳派出所所长期间,该所在侦查徐吉忠故意伤害案,2012年9月25日,向阳派出所民警王海波向其汇报,称徐吉忠现在鸡冠区园林路,其立刻派出民警抓捕徐吉忠。之后民警向其汇报到鸡冠区园林路没有看到徐吉忠。
然而,神奇的是——徐吉忠在2013年12月4日接受公安人员询问的一份询问笔录中却称,“2012年9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我开车去园林路申太地下正常上班,接到向阳派出所夏所长的电话,告诉我说不要在园林路晃悠了,有人要揍你。我一听完我说:‘那我去派出所吧!’夏所长告诉我别来派出所,然后我就开车离开园林路……”
根据徐吉忠2013年12月4日的询问笔录,虽然公安机关在2012年9月11日就对单玉河被伤害案立案侦查了,但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却一直在正常上班,根本就不担心被抓。而向阳派出所所长夏永胜所称“王海波向其汇报,称徐吉忠现在鸡冠区园林路,其立刻派出民警抓捕徐吉忠”,明显是假把式!其根本不想抓捕徐吉忠,以致如徐吉忠所说其在“正常上班”,夏所长听说有人要“揍”他,还给他打电话让其“不要在园林路晃悠”,也“别来派出所”。
向阳派出所所长夏永胜一边指示民警抓捕徐吉忠,却一边给徐吉忠通风报信,实在是让人看不懂。但王海波与夏永胜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一个事实,那就是徐吉忠是警方依法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而徐吉忠长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明显是有人为其撑起了保护伞,将其保护起来了!
04 是非颠倒的寻衅滋事案
当年的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变成了被害人,而当年的被害人秦玉革、单玉河却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与徐吉忠、王振伟带人殴打秦玉革、单玉河、张逢强一案的处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秦玉革发现犯罪嫌疑人徐吉忠行踪报警后试图控制徐吉忠,对其进行扭送的行为,竟被以寻衅滋事罪追诉。始终否认自己在场的单玉河,也一并被追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根据向阳派出所夏永胜所长及王海波警官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谓徐吉忠被寻衅滋事之时,系正在被追捕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处理。
作为徐吉忠伤害案的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已经对徐吉忠立案,而徐吉忠未到案的情况下,秦玉革发现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在电话报告警方并在警官要求看住徐吉忠的情况下,秦玉革驾车跟随徐吉忠,并在徐吉忠停车时,上前试图控制徐吉忠,对其进行扭送,无疑是合法的!
秦玉革在试图控制徐吉忠,对其进行扭送的过程中,与坐在车上的徐吉忠发生拉扯,即使造徐吉忠了价值四百多元的汽车玻璃破损,也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完全不影响秦玉革扭送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徐吉忠指证其汽车玻璃是秦玉革给砸破的,对此秦玉革并不承认。从徐吉忠所驾汽车只是左前门玻璃破损,而正面大玻璃及车辆其他部位均无损坏的情况看,秦玉革显然是直奔驾驶人徐吉忠去的,是试图控制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对其进行扭送,而不是对徐吉忠寻衅滋事,寻求刺激。因此,就算秦玉革在徐吉忠所驾汽车在停下来后,砸破其左前车门玻璃,试图对其进行控制,予以扭送,砸破玻璃的行为也具有正当性!
无论否认参与的单玉河是否参与了秦玉革试图控制、扭送徐吉忠的行动,秦玉革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正当的。
然而,鸡西公安在2018年根据吴长林的举报启动的对秦玉革、张逢光、单玉河等人的追诉中,却将徐吉忠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秦玉革发现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后报警并试图控制、扭送徐吉忠的行为,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徐吉忠的寻衅滋事犯罪追诉!当年的犯罪嫌疑人徐吉忠,变成了被害人,而当年的被害人秦玉革、单玉河却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分明是颠倒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