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与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第二期暨“无罪辩护问题理论研讨会”,于2020年10月31日在济南举行。本次研讨会共有来自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深圳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烟台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政法学院、《法学论坛》编辑部等科研机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等政法部门和省内外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100余名学者、实务专家、律师参与研讨,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现整理顾永忠教授在会议上的发言,以供读者阅读学习。
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顾永忠
一、困境的主要表现
第一,律师办理一些重大、敏感、影响力广的案件时,有关方面会对辩护律师提出一些限制性甚至禁止性的要求。我自己没遇到过,但是有不少律师给我反映,相关部门找他们谈话,要求他们不能做无罪辩护。
第二,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事实上有不少律师的辩护意见我个人认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比较充分,但是检察院和法院对此并不重视。
第三,直观的表现是无罪判决率越来越低,直线下降。我印象中在肖扬同志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期间,有一年全国无罪案件是6000件左右。而那个时候全国刑事案件的数量应该没有超过百万件。最近这三四年,我相信大家都关注到了,全国法院判决无罪案件是多少呢?每年七、八百件,0.06%左右。这当中一半还是自诉案件。
以上就是我个人认为在无罪辩护上集中表现出来的困境所在。
二、困境的产生原因
第一点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对无罪辩护是排斥的。不愿意听,更不愿意接受。
第二点是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下,法院不敢直起腰来判无罪。最高法院的有关领导曾经公开发表文章,里面写到不少案件法院也看出问题了,但是不得不判有罪,包括不少案件被留有余地的判决有罪。近年来发现纠正的大多数冤错案基本是这种情况,这与我们的司法体制有很大关系。
第三点就是在我们的司法管理上,把无罪判决当做一种考核的指标、考核的导向。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法院的无罪判决,一旦起诉的案件被判决无罪,不仅具体办案的检察人员甚至相关检察机关在考核评价中都要受到负面影响。于是法院照顾检察机关的“面子”,本来应当判决无罪的案件,让检察机机关撤回起诉处理。现在无罪判决那么少,实际上被撤回起诉取代了。这是很不应该的。
当然律师无罪辩护本身也存在问题,有些律师动不动无罪辩护,但是并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只是为了迎合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心理需求,而没有理性地考虑案件,客观地分析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三、困境的破解之道
第一,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特别是高层领导要从思想认识上端正对无罪辩护的认识。不应该把律师的无罪辩护看作是洪水猛兽,律师只是一个发表意见的职业,并不能影响到我们的制度。而且从法律上讲,设立辩护制度的初衷,其实就是想让辩护律师能够提出一些我们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可能由于诉讼立场的关系,想不到、做不到的事情,让律师能够想到、能够做到、能够提出来警示我们。同时,我们设置律师辩护制度,也是想帮助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防止冤错案件。前几年,我曾经让我的学生统计过,在已经披露的冤错案件中,有90%的案件是有律师辩护的,其中又有90%的案件,律师提出的都是无罪辩护意见,比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等,但是法院都不采纳,铸成了冤错案件。试想:如果当初司法机关能够重视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冤错案件。历史的教训不能忘记!
第二,我们的审判机关要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对于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案件要敢于判决无罪。法院现在不敢直起腰杆,总是等着别人来监督。其实有很多案件是值得总结和思考的。陈满案件当年一审判了死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海南高院坚持驳回抗诉,维持死缓。不料,23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说陈满是无罪的。最后法院也判了无罪。这成为最高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一个成功案例,非常值得法院反思。
第三,要勇于面对无罪辩护和无罪判决,不要有恐惧心里和抵触心理。现在有大量的撤诉案件掩盖了无罪判决。如果选择以撤诉代替无罪判决,那牺牲的是司法公正,牺牲的是司法资源不必要的付出,还会造成检察人员办案质量越来越低。如果法院真的敢于判无罪,反过来会倒逼检察人员提升自己的办案质量。
最后,我想说是时候解决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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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顾永忠:无罪辩护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