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媒体报道,山东德州禹城23岁女子方某洋长期遭受公公、婆婆和丈夫的虐待虐打,并于去年1月31日被殴打致死。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刑三年。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德州中院介入后发回重审,将于19日开庭。
这个一审案件公开后,立即引发强烈而广泛的争议。一审法官的专业判断从虐待罪罪名、宽大处理的依据、量刑畸轻、社会效果等几乎所有方面都受到质疑。人们从方某洋的悲惨命运中获得了深切的共情,不仅表达对这桩不幸婚姻的痛恨,更批判一审判决放纵愚昧残暴的罪犯,变相合谋压迫受剥削的女性。
方某洋童年与母亲的合影。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方某洋之所以招致杀身之祸,是因为夫家嫌弃她精神有问题,更主要的是认为她有过流产经历,婚后无法怀孕让举债办婚礼的夫家觉得花了冤枉钱。这个愚蠢家庭在传宗接代的残梦破碎后,与方某洋婆家矛盾升级,对她更是日怨夜恨,她成为公婆、丈夫三个恶魔的出气筒,直至她被打死为止。
就她短暂的人生而言,方某洋只有被打死的那刻起才是解脱的。而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方某洋生前持续遭受的严重暴力被无视了,而它对三名杀人犯的共情令人吃惊。这样的判决不仅无法服众,也令人憎恶:它毫无顾忌地认定方某洋被侮辱、被杀害的人生不值得重视;以所谓家人的名义,虐待罪竟然成为庇护杀人犯的罪名。
一个或数个下场悲惨的受害人、一个或数个奸杀伤害女童女性的杀人犯,最终却被免死或免于严惩,包含如此令人恶心要素的类似案件不只德州这一起。近期舆论争论很大的还有福建惠安强奸4岁幼女案,罪犯只判四年半,可法官却认为是重判。还有广西10岁“百香果女孩”杨晓燕被奸杀,凶手被认定自首判死缓。
在这些案件的判决上,法官也许认为是依法判决,问题是这些专业判断全部受到民众的质疑,不被社会所接受。这种情况下,理性的做法不是否定社会的情绪,更不能将民众的意见归结为“不专业”,然后心安理得地拒绝,而应该反思这些案件的共性,反省如何以公平正义的判决回应此类案件所激发的愤怒。
德州方某洋被杀案、惠安强奸幼女案、广西杨晓燕被奸杀案,它们的共性就是受害者都是无法作出有效反抗的弱势女性,在身处险境时,很少全身而退,大多数时候无法生还。她们以及由她们的遭遇所指示的群体,必须得到司法最有诚意、最有效率的保护对待,这是法官这个职业阶层对一个脆弱群体的基本承诺。
但社会看到的是什么?受害人的厄运与司法惩处悬殊太大,这种差异并不需要多少高深的知识来判断,因为法官写进判决书的从轻处罚、宽大量刑的依据白纸黑字,没有一个字能说服有着基本常识的读者。为什么杀人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预交五万赔偿”就能从轻?为什么强奸幼女“认罪认罚”就能四年半徒刑?
11月13日,惠安法院判决了两起奸淫幼女案件,分别以强奸罪判决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图片来源:惠安法院微信公众号
无论是批评德州一审畸轻判决,还是重提惠安、广西那两起案件,都不是倡导舆论干预审判,而是实在地提醒司法不自知、甚或迷失的举动。惠安强奸四五岁幼女获刑四年半,被惠安法院当作“依法‘亮剑’”“构筑保护少年儿童‘防火墙’”的政绩宣传,这种掩耳盗铃般的自我陶醉绝对不是法治应有的状态。
这些年来,弱势女性作为受害者的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肆意奸淫幼女的流氓大亨案充满疑云,恶霸奸杀邻家女孩自首免死,沉陷危险婚姻的女性被虐打致死……具体的犯案过程各有不同,但那些无法自主命运的女性,先是被强奸犯/杀人犯加害,而后被司法漠视。敢问这到底是舆论干预审判,抑或是审判本身出了方向性问题?
山东德州方某洋被杀害、被侮辱的遭遇,再次用令人窒息的案情在公平公正的匮乏之处敲响警钟。对弱势女性受害者的同情,表现在对司法流程及其结果上的不忿,早已是反复激荡舆论场的人民的呼声。改变对女性受难者的司法态度,需要从纠正个案做起,但最终需要的仍是司法的专项行动与彻底醒悟。
本文作者杜虎,来源自公号:狐度工作室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震惊!女子因不孕被虐待致死,法院对施暴公婆丈夫从轻难以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