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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张伟案:致《证券时报》《中国基金报》的律师函
作者:徐凯律师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2/12 17:34:42

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公正评判、正确引导,避免断章取义式误导读者。

(本文系中科创实际控制人张伟委托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徐凯律师,向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中国基金报》社有限公司所致律师函,已于11月3日分别签收,尚未获答复)

张伟,A股ST中科创实控人,深圳市工商联副主席,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第十六届香港工商总会会长,多次参加过APEC会议的深圳民营企业家。
1

致《证券时报》律师函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全权委托,现指派本律师,就贵司涉嫌侵害委托人名誉权事宜致函。

委托人张伟先生为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创集团”)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ST中科创”实际控制人,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2019年2月1日,张伟先生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对张伟先生提起公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强迫交易罪对中科创集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仍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更未做出一审判决。

贵司为《证券时报》编辑、出版和发行方,注册并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券商中国”(微信号:quanshangcn)。2019年4月11日,该微信公众账号发布文章《黑底揭开!昔日金控集团竟是涉黑团伙,实控人被控非法持枪、暴力催收数罪,昔日风光无限一朝大厦倾覆》,称“实控人被控非法持枪、暴力催收数罪”“中科创系实控人张伟等涉黑罪、诈骗罪、法非法持枪罪等坐实罪名,更是展露了百亿集团的草莽彪悍的一面”。

依据委托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该文章上述内容严重失实。

其一,张伟先生从未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科创集团亦从未“涉枪”,所谓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自始纯属无中生有。

其二,该案相关罪名尚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是否成立有待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委托人正在积极辩护过程中。

贵司仅仅凭借一部分侦查机关的片面通报就做出断章取义式的报道,称其罪名被“坐实”,误导读者,视委托人已被定罪,视相关指控事实毫无争议,极大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

贵司发布上述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贵司为专业新闻机构,本应按照新闻平衡性原则联系委托人辩护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或者联系发布相关通报的该案办案人员进一步核实;对于委托人被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及罪名,因高度可能降低委托人社会评价,亦应当按照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公正评判、正确引导,避免断章取义式误导读者。在做出本案涉案报道时,贵司完全未尽到上述义务。

综上,贵司发布的上述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本律师正式函告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

一、删除贵司在微信公众账号“券商中国”及其他平台自有账号上发布的侵权文章《黑底揭开!昔日金控集团竟是涉黑团伙,实控人被控非法持枪、暴力催收数罪,昔日风光无限一朝大厦倾覆》,并向经贵司授权转载的第三方致函删除该侵权文章;

二、在《证券时报》和微信公众账号“券商中国”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委托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委托人审核)。

如贵司逾期拒不承担上述责任,委托人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内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届时一切费用由贵司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特别说明:本函的任何内容不视为委托人对其任何权利的放弃。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徐凯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2

致《中国基金报》律师函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先生及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委托人”)的全权委托,现指派本律师就贵司涉嫌侵害委托人名誉权事宜致函。

委托人张伟先生为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创集团”)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ST中科创”实际控制人,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2019年2月1日,张伟先生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对张伟先生提起公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强迫交易罪对中科创集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仍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更未做出一审判决。

作为《中国基金报》编辑、出版和发行方,贵司运营的微信公众账号“中国基金报”(微信号:chinafundnews)发布了多篇诽谤委托人的文章。

2019年4月11日,该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署名为中国基金报记者林雪的文章《崩塌了!百亿金融集团竟是涉黑团伙:非法持枪弹药、暴力催收诈骗!实控人被铺(注:原文如此),旗下A股公司股价暴跌》,称“百亿金融集团竟是涉黑团伙,非法持枪弹药”。

2020年9月18日,该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署名为中国基金报记者安曼的文章《深夜大消息!又一A股实控人彻底凉了:500亿涉黑涉毒帝国覆灭,11大罪名刚被提起公诉!》,称中科创集团“涉黑涉毒”,同时称“上市公司实控人竟是黑社会组织,套路贷、容留他人吸毒”。

依据委托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该两篇文章上述内容严重失实。

其一,张伟先生从未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创集团”)亦从未“涉枪”,所谓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自始纯属无中生有。

其二,该案被控“容留他人吸毒”一事,与张伟本人完全无关,亦与中科创集团无关,仅仅因为该宗被控事实被列为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追究张伟的刑事责任,张伟本人并未“容留他人吸毒”。

其三,该案相关罪名尚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是否成立有待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二委托人正在积极辩护过程中。

贵司刊发的多篇文章中,仅仅凭借一部分侦查机关的片面通报就做出断章取义式的报道,误导读者,视二委托人已被定罪,视相关指控事实毫无争议,极大侵害了二委托人的名誉权。

贵司发布上述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贵司为专业新闻机构,本应按照新闻平衡性原则联系委托人辩护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或者联系发布相关通报的该案办案人员进一步核实;对于委托人被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及罪名,因高度可能降低委托人社会评价,亦应当按照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公正评判、正确引导,避免断章取义式误导读者。在做出本案涉案报道时,贵司完全未尽到上述义务。

综上,贵司发布的上述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本律师正式函告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

一、删除贵司在微信公众账号“中国基金报”及其他平台自有账号上发布的《崩塌了!百亿金融集团竟是涉黑团伙:非法持枪弹药、暴力催收诈骗!实控人被铺,旗下A股公司股价暴跌》《深夜大消息!又一A股实控人彻底凉了:500亿涉黑涉毒帝国覆灭,11大罪名刚被提起公诉!》两篇侵权文章,并向经贵司授权转载的第三方致函删除该两篇侵权文章;

二、在《中国基金报》和公众账号“中国基金报”上发布致歉声明,向二委托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委托人审核)。

如贵司逾期拒不承担上述责任,委托人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内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届时一切费用由贵司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特别说明:本函的任何内容不视为委托人对其任何权利的放弃。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徐凯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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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深圳张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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