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反贪局徇私枉法、恶意构陷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郑川的控告书。
血泪控诉:原广州市反贪局对郑川一案非法取证制造冤案
控告人基本情况
控告人陈建英,是中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郑川的妻子。本人是中共党员,曾是中共广州市天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派驻纪检组组长,现是广州市天河区贸促会副主任。
二、案件诉讼经过
郑川涉嫌受贿一案,2013年9月28日广东省纪委和广东省检察院指定广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郑川被超期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长达整整6年,2019年9月结束终审移送广州番禺监狱。
2016年6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川有期徒刑11年。
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撤销了原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历时两年,期间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展开了调查,2018年5月4日公开审理中,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讯问林广善和江建华的同步录音录像,郑川的近二十名亲友、同事以及有关媒体全程观看了本次庭审。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我们发现侦查人员对林广善、江建华进行指供、逼供、诱供、骗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严重违法违纪的事实。
三、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同步录音录像反映林广善一直陈述450万元是其个人投资款,而不是行贿款。侦查讯问笔录中,林广善供述所谓的行贿是侦查人员通过指供、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庭审公开播放的近20分钟的片段足以证实。
1、侦查人员制作的四次笔录皆未经林广善阅读,审讯人员林海森在第一次讯问中就明确指令林广善按照在省纪委时所作的交代进行重复供述就行了,并诱导林广善按照指定的口供供述可以给他自首。事实上,林广善是被动被抓获归案的,并不具备自首的法定条件。
2、审讯人员戴小松公然在镜头下威胁、恐吓要抓林广善回省纪委。其后戴小松和王伟飞又分别欺骗林广善,称领导发短信过来,若能好好配合,则可以对林广善变更强制措施。
3、在签名期间,林广善说笔录上的数字都不是事实,以及450万是有办手续的,却被身旁的办案人陈曦办案人屡屡打断,办案人制作的书面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完全不符。
4、办案人员陈曦明知不可能给林广善办理取保候审,一直欺骗他,并时时提醒他只要“不翻供”,按照办案需要确定自己通过江建华向郑川行贿450万,就是自首,就可以早日取保候审。
5、办案人员夏军夹带一张纸片让林广善阅读,把纸片撕下来给林广善看,林广善盯着小纸片沉默不语有一分多钟,然后说:“抄这句话?”此时办案人员夏军故意用背部遮住同步录像拍到的小纸片,并指示林广善按纸片上的文字签在合同上。林广善边抄着小纸片边说“这些东西根本不是事实”、“根本就不是这样子,不是郑川叫我签这个东西的”,但被办案人员夏军多次打断其说话,要求林广善必须“配合工作”。随后林广善表示担心这些东西夸太大,万一到时候郑川不认自己就要负法律责任,却得到办案人员陈曦“没有什么万一,绝对不会有这种情况的”、“没问题的”这样回答,但林广善一直强调“这个不是郑川叫我的,他根本就没叫我这样签,没跟我说过这样东西的”,办案人员陈曦却一再强调“都是郑川叫的”。
6、录像中林广善几次强调逢年过节给郑川送礼的数目都不是事实,只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来说的,却都会被办案人员陈曦在第一时间打断其说话并转移话题。
林广善没看一眼本次讯问的7页纸笔录内容,在按指模过程中说:“这些东西都是作(伪造)出来的,你们硬逼我要写这些东西,好多违心的东西在这里。”
7、第八次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中,林广善说出是自己想要投资江建华的高要项目,郑川没有让自己送钱,但办案人员戴小松屡屡打断并自始至终诱导指供林广善归责于郑川,说是郑川通过江建华找林广善收受贿赂,并威胁林广善说之前不是这样说的,并以自首、从轻情节为利诱,林广善只好说“我的口供可能跟这个对不上,如果要按照以前的说法那我就按照以前的说法”、“如果我上次这样说的那就按上次的”、“如果这样那你就按照这样写啦,说实在的话问一下你的那些同事他们也知道,在纪委的时候也是他们写好了这样的口供让我签的。”
戴小松诱供林广善说:是郑川叫你避一避(逃跑和躲避纪检的调查)?但林广善当即否认说:郑川从来没有这样说过。是我对郑川说自己心理害怕,想出去走走避一下。
8、第九次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中,林广善说是江建华邀请自己一起投资一下高要项目,自己也觉得该项目回报稳定、项目完好,想参与其中,450万确实是自己给江建华的投资款而非对郑川的行贿,但被侦查员段环宇多次强制打断和强势打压林广善,并多次以取消自首情节相威胁,在林广善明确说出“我没有送给郑川,当时想的就不是送给郑川”后,段环宇恶狠狠威胁道“你开玩笑”、“你他妈傻的吧”、“别到时候搞得你连从轻减轻情节都取消了,看最后是谁坐在这里”;在林广善说出投资管理协议不是补签的之后,段环宇已是急着打断说“什么叫做不是,这就是补签协议”,说林广善“害人害己”。
林广善被段环宇在镜头下几经恐吓和威胁后,只能表示“如果真实情况影响我自首的话那我就不改了,还是按原来的”、“我觉得你干脆还是按照原来的”、“如果这样那就这样吧”、“你原来写的是怎么样就怎么样了”、“纪委的材料到现在我都没改了,真的有很多冤枉的东西在里面”。
第二、江建华被非法拘禁100天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和双规手续,这是严重的非法拘禁行为。侦查机关以与纪委联合办案之名剥夺江建华的人身自由长达100天里的书面笔录和同步审讯录音录像均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2015年1月15日原一审庭审中,江建华出庭陈述:“因父亲患癌症到五台山祈福,于2013年7月11日凌晨0:30分从山西坐飞机回到白云机场被纪委关押到小北路招待所。期间,审讯人员有称是中纪委的,有称是检察院的,有称是省纪委的,但均没有出示证件。吃不饱,基本没有睡觉,经常通宵不给睡觉,24小时开着长灯照射刺激眼睛,期间大便出血,感觉生不如死,自称检察官的办案人员每次写好笔录让我照抄(加深记忆)。
江建华陈述,侦查员戴小松等人又于2014年7月16日威胁我如果不配合就抓我回去,当时父亲病危,不久就去世了。假如当时不配合,父亲的最后一面也不能见了,我在家里当着妻儿的面按照他们的意思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笔录上签了名。
2017年10月18日下午,广州市检察院才放我出来。”
2、当庭公开播放的广州市检察院对江建华三次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
(1)第一次,时间在2013年7月17日下午,检察人员陈曦、夏军以江建华涉嫌行贿一案在办案区讯问3室审讯江建华。录像显示,江建华是在一名穿法警制服和两名佩戴工作证的工作人员的押解下进到讯问室的。
江建华在检察机关没有办理任何立案和侦查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非法关押了七天后,由办案人员强制送到讯问室进行录音录像的,该次讯问录音录像并没有附卷制作书面讯问笔录,因为是违法的取证,侦查单位故意不附卷移送书面笔录。
(2)第二、三次,分别在2013年10月18日上、下午,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地点也是在办案区讯问三室,江建华同样是以涉嫌行贿罪接受强制讯问的。因为纯属违法取证,没有办理合法的立案侦查手续,办案人员故意将录像版的讯问笔录改成了书面版的询问笔录。
(3)2013年10月18日两次讯问录音录像证实江建华因为自己父亲得了癌症而焦虑万分,被关押了100天后精神已经完全处于崩溃状态,镜头下,他一边眼泪不断,抽啜不止,一边配合完成同步讯问录像。
(4)第三次讯问录音录像证实,审讯人员戴小松一开口就对江建华说“你按照郑川的要求收受林广善450万元人民币用于高要项目是否属实?”戴小松指供江建华交代是郑川叫江建华代他找林广善收受贿赂,而江建华一面擦鼻涕一面抹眼泪回答问话。
第三、郑川一直辩解自己没有指使江建华收受林广善的贿赂,其辩解正好与林广善同步录音录像镜头下的真实交代相符和吻合,也与江建华出席原一审庭审的证言相符和吻合。
第四,庭前会议和控辩审三方共同提审林广善,公诉人已经发现林广善和江建华的证言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形;林和江的证言,与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审理和讨论中,公诉机关对案件存在重大分歧。审判环节,审判人员对证据和事实也存在重大分歧。这些,在庭前会议记录和案件讨论记录、审理报告或者审理小结中均有记载和不同程度的印记痕迹。
第五,在办案人员的威胁、指供、逼供等长时间、多次数的非法讯问下,郑川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没有屈打成招,没有辜负党组织的多年培养,坚守初心。相信组织中的个别办案人员无法永远遮盖蓝天的,终会有云开雾散的一天。
综上,郑川涉嫌受贿一案是广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明目张胆制造的冤假错案,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采取非法的办案手段比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还要严重。审判机关对事实和证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集体无意识沦为徇私枉法的帮凶。这是多么的悲哀和绝望,申诉人已经多次向中央和地方党委、纪委、监察委、全国人大、省人大以及最高和地方有权司法机关提出破骨彻髓的控告。
控告人的诉求
请求、期盼中央政法委:在本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组成专案组认真查处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还全国劳模、五一奖章获得者郑川一个清白!!!
我们将毕其一生之力运用法律的武器誓与滥用权力、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者作殊死的战斗。
此致
中央纪委监委
控告人:陈建英(郑川家属)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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