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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林镜泉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另被判赔生态修复费用近30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澎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2/25 11:48:10

广东佛山林镜泉等16人重大涉黑案,因检方同时对其中9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亿元备受关注,这一索赔金额被媒体称为“全国最高”。

11月下旬,此案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据顺德区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顺德区人民法院”披露,12月24日,顺德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镜泉等16人涉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镜泉等9人被判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29.6亿余元。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河砂开采

顺德区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开始,林镜泉通过在佛山市三水区经营渔港、夜总会、洗涤用品厂,积累经济实力,并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开始,该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形成对涉案流域河砂开采行业的非法控制。自2009年起,该组织又与陈志辉(另案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淑华(另案处理)团伙勾结,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共同非法获利超10亿元。

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敛取巨额财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镜泉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林镜泉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林镜泉等9人共同实施非法开采河砂的侵权行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当地生态的损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多名接受行贿的官员被追责

据起诉书,林镜泉1965年出生,为原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广东肇庆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4月,因犯行贿罪被广东广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拘。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案的被告人共有16人,该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行贿、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组织卖淫和高利转贷,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有寻衅滋事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据起诉书,破案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共冻结该组织成员等人名下涉案银行账户135个,冻结资金人民币45589526.33元、港币23367.87元;扣押现金人民币6719695元、港币5345460元,汽车15辆,玉石摆件76箱,玉石首饰若干;查封不动产222处;冻结佛山市恒福兴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9家公司企业股权共62项。

一审判决显示,林镜泉等16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

值得一提的是,林镜泉等人长期向部分时任当地党政领导及公安、税务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寻求庇护和便利。起诉书指控,林镜泉共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810.6万元、港币279万元;另一名被告人李健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0.6万元、港币26万元。

如2001年至2005年,林镜泉请托时任三水市(注:后改为区)委副书记、三水市委政法委书记陆卓清(另案处理)、三水市水利局局长蔡汝文(另案处理)、三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蔡汝文(另案处理)为其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芦苞段、大塘段非法开采河砂提供帮助和保护,林镜泉于2001年至2017年送给陆卓清900万元、何洲二(三水区原水利局局长)900万元、蔡汝文900万元,共计2700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11月下旬,陆卓清、蔡汝文、何洲二接连被佛山纪委监委通报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陆卓清、蔡汝文、何洲二均在三水地区任职多年,分别于2012年1月、2011年3月、2014年7月退休。

12月4日,佛山市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廉洁佛山”通报称,经查,陆卓清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陆卓清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陆卓清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29.6亿余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顺德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佛顺检民行刑附民公诉【2020】Z1号)显示,公益诉讼人为顺德区检察院,被告有林镜泉等9人,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均在佛山三水区。检方指控称,自2000年开始,林镜泉纠集其余被告大肆非法开采河砂,还通过向具有监管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实施暴力恐吓等手段驱赶竞争对手等,形成对流域河砂开采行业的非法控制。

起诉书显示,林镜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三水辖区非法采砂共计1238.2503万立方米,顺德区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显示,林镜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数额汇总为296441.11万元。其中,1、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河流生态系统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地质环境治理、河岸加固及土地复垦)共782.4万元;2、修复被破坏环境系统价值核定、量化计算(恢复生态系统为主)共295099.81万元;3、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物被破坏的价值量化共558.9万元。

公益诉讼请求为:1、判令林镜泉等9人对佛山市三水地区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当地的生态损害费用共296441.1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林镜泉等9人对本案的生态损害评估费用9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林镜泉等9人分别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林镜泉等9人共同实施非法开采河砂的侵权行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当地生态的损害程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镜泉等9人被判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29.6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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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东佛山林镜泉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另被判赔生态修复费用近30亿

本文关键词:广东佛山林镜泉涉黑案,林镜泉,生态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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