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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证券犯罪刑事制裁的力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2/28 12:42:29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证券犯罪刑事制裁的力度,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扩大了发行文件的范围,发行文件不仅限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2、明确对“首恶”刑事追责。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可处罚金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二、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期由最高3年提高到10年。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明确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1、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证明文件;2、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证明文件;3、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删除了:操纵(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该修订有助于客观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一是加大了刑事责任和罚金的数额;二是明确追究“首恶”责任;三是扩大了刑事制裁的范围:将存托凭证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了刑事追责的范围;四是明确了追责中介机构的范围: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将原先的“追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扩大到”追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中介机构”;此外也明确了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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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犯罪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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