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法治新闻 >> 正文

深圳张伟案 | 强扭的瓜不甜,强抢的管辖违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2 13:43:55

张伟案简介:张伟案由深圳龙岗分局,龙岗区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龙岗区检察院起诉至龙岗区法院;2020年8月13日,龙岗区法院将案件退回龙岗区检察院;2020年8月17日,龙岗区检察院向深圳市检报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5日,深圳市检向深圳中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日,深圳中院召开了第一次庭前会议;2020年12月11日,深圳中院召开了第二次庭前会议;2021年2月1日,深圳中院拟决定以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从个别媒体对张伟的抹黑,以及庭前会议的暴露的种种问题来看,深圳中院明显不适合审理,甚至也不想好好审理。


庭前会议上,辩护人和张伟都强烈质疑深圳中院管辖的正当性,然而,深圳中院昝法官并未采纳,甚至未向领导征求意见,直接强行驳回了管辖异议。


12月11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张伟说,

我是深圳中院两届监督员,我和中院有利害关系,深圳中院应该回避。


法官急忙打断了张伟的发言。


深圳中院的司法监督员制度,还是由李华楠任职期间大力推广,本意为审理执行、参与接访、参与调解、旁听庭审、见证执行、为法院发展建言献策。如今深圳中院不顾瓜田李下之嫌,与龙岗法院争抢管辖权,硬着头皮审理被指为“保护伞”李华楠的“小弟”,还拒不调取完整案卷材料、拒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还违法决定视频开庭。


司法监督员制度早已形同虚设。



01

上级法院抢管辖权,下级法院还审什么



龙岗区法院一审期间,张伟案被人为地拆分为两案。张伟等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等案由深圳中院一审;张伟公司部分员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仍由龙岗法院一审。


同一案件人为地拆分两案,并交由上下级法院分别审理,完全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上下级法院不同时间审理的两案,不仅必然会出现其中一案当事人被“未审先判”的情形,还会导致下级法院的审理形同虚设。与此同时,被告人出现在同一个法庭上,对彼此的供述进行质证、对质的权利将会消失。


2020年12月25日,龙岗法院认定非吸和强迫交易成立,部分被告人已提出上诉,深圳中院同时成为张伟涉黑案的一审法院以及部分员工涉嫌非吸、强迫交易罪的二审法院。刑事案件二审全面审查,此前龙岗法院一审等同白审,而深圳中院的二审仍有待广东高院二审确认。


龙岗区的判决书中,张伟是非吸案、强迫交易案的证人,而在深圳中院的一审案件,张伟是两案的被告人。作为证人,张伟无法出庭说明情况;作为被告人,张伟无法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对质。


张伟案本来就有重大冤情,分案处理无异于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形同虚设。


事实上,深圳中院“主动”抢走龙岗区法院的管辖权,并非出于善意,而是想将张伟往无期徒刑上靠。



02

前任老大”的下属审“小弟”



 李华楠,2010年06月至2011年11月,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任深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图:深圳前任院长被指控为张伟保护伞


2020年9月22日新闻联播中,李华楠变成了张伟的“保护伞”;国家监委的网站上曾公布了六起保护伞的案例,李华楠也是张伟的“保护伞”;起诉书、广东监委的调查材料,都认为李华楠是张伟的“保护伞”。


据公开资料,现任深圳市检王雁林检察长,2015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兼深圳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深圳中院万国营院长,2014年7月至今,履职深圳院院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显然,王检察长和万院长都是李华楠的老下属。而李华楠任深圳中院院长、政法委书记期间,相信提拔过不少深圳中院、深圳市检的现任领导,也长期领导深圳中院、深圳市检的工作。


“前任老大”李华楠案尚且知道交由广州中院避嫌,为何“小弟”的案子偏偏就要由“下属”来审理呢?



03

一边审理被告人,一边审理现同事、下属



张伟在深圳常年经商,与深圳法院系统交往密切。起诉书指控的多起事实涉及的相关民事纠纷也是在深圳中院或其下级法院审理。


而这些早已依法审结、时隔多年也无其他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民事纠纷,如今却被挑出来翻旧账。


国家监委通报的内容认为,张伟认识不少深圳法院和公安系统干部,并为赢得虚假诉讼提供便利。然而,那些曾被打招呼的法院干部、公安干部究竟是谁,究竟有无违法,究竟张伟的同案人,还是指控张伟的证人。


这些都没有体现在张伟涉黑案的起诉书上。


 

深圳两级法院参与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不知是否会因此前审理的案件被国家监委认定为“打招呼”、提供虚假诉讼便利而人心惶惶?


高高在上的审判长,不知这种一边审理着被告人,一边审理着现民庭同事、下属的滋味,究竟怎样。



04

不愿意审,还是不依法审



刚拿到起诉书,就要开庭



2020年8月17日,龙岗区检察院向深圳市检报送审查起诉;深圳市检审查起诉不到一个月,2020年9月15日,张伟案就被起诉到法院。直到9月27日,才有部分辩护律师拿到起诉书,而法院表示“十一”假期之后才安排辩护律师开始阅卷。


全案材料524卷,随卷所附的包括原始证据材料、审计评估涉及财务资料等光盘129张、U盘两个。


大多数的辩护律师尚未复制案卷,更不可能完成阅卷的准备工作的时候,深圳中院就早早地确定11月2日召开庭前会议,11月16日开庭。



讯问录像,就是不愿依法办事



张伟自述:


因其不愿违心承认向李华楠行贿,广东省监委李志斌处长对其刑讯逼供,威胁,强迫其每天不许站立超过十五小时,以写材料为由不许睡觉,再以抓捕中科创高管、其妹妹、老婆等违法行为进行威胁、恐吓,致使张伟腰间盘损伤、前列腺发炎、精神崩溃,才有此案。


因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辩护人向深圳中院申请调取全部审讯录音录像。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的规定,涉黑案件必须录音录音;


案卷显示,录音录像也是存在案卷里;公诉人庭前会议上说,录像都调取到案了,但就是不给律师看。


或许认为辩护人主张有理,深圳中院向深圳市检发函,建议检察院将录音录像复制给律师。然而,此举却遭到公诉人反对,公诉人认为法院可以直接调取录像,发函建议公诉人提供并无法律依据。


深圳中院不依法办事,结果是两头不讨好,录音录像至今也没有调取到案。



不通知证人、专家、被害人出庭,就不想查清事实



张伟案涉及的多数事实,仅有“被害人”口头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有的甚至是推测性陈述;部分“被害人”前后笔录完全不一致,此前表示未被骗、未被胁迫,后来改口;部分“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矛盾;部分“被害人”不止一次向中科创集团借款,却在案发后称遭遇“套路”。


除此之外,指控强迫交易罪所涉及的多起评估、鉴定,均存在严重的问题,与辩方委托的鉴定结论相差巨大。


本案影响重大,深圳中院不通知证人、专家、被害人到庭,究竟如何查清案件事实?如何公正审理本案?



起诉金额靠口头念,如何开庭审理



张伟案指控的大多数犯罪是诈骗、非吸、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但起诉书却没有列明犯罪金额。庭前会议时,辩护人和合议庭要求公诉人明确犯罪金额,公诉人一边抱怨这是法官的非法要求,一边口述了每一个犯罪的犯罪金额。检察官口授每一个犯罪的犯罪金额,十八起犯罪,除了有一些不需要犯罪金额的,口头更正了十四五起。


犯罪金额都没有查清,还得靠公诉人口头念、口头修改,这样的案子根本无法开庭审理。


从深圳中院审理的种种情况来看,深圳中院就没有摆出公正审理的态度。既然强扭的瓜不甜,那么为何还要冒着巨大的风险、争议,强行管辖本案呢?



文/仲法评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深圳张伟案 | 强扭的瓜不甜,强抢的管辖违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张伟案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