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律师庭外言论是被告人辩护权的自然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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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延友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2/26 0:28:56  |
律师庭外言论是被告人辩护权的自然延伸。如果被告人真的冤,律师为被告人喊冤,就是被告人、辩护人的自然权利,这个自然权利是辩护权的内在组成部分,也是宪法规定的辩护权的组成部分。辩护权属于反暴行的权利,是为了保障消极的自由,是人权的一部分,人权是退无可退的权利,是不能剥夺和加以限制的。
律师庭外言论三个基本规则。
1.阳光法则。公开审判的案件,应保障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充分自由。只要是公开审判的案件,法庭上能说,法庭外就可以说。
2.对等原则。凡是控方说过的,辩方都可以说,而且要理直气壮地说,即使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控方违反规定公开的案情资料,辩方为反驳控方的谬误、澄清事实,也可以对等回应。
3.客观真实原则。辩护人无论在什么场合,都不能违背客观真实,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一定要有证据支撑。
——以上摘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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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律师庭外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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