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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案久拖不判,已被超期羁押6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6 16:38:59

本文作者:清风,来源于公众号:风雷财经

重庆知名富豪、广东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再掀波澜:其一审判决2018年8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终审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后,审理期限一再拖延,久拖不判,至今已被超期羁押6年多,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存在重大瑕疵。

法律专家认为,该案审理的一再延宕,与中央关于民营企业家刑事政策的精神背道而驰。

一份存重大瑕疵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据吴长江家属向风雷财经反映,因为和资本方发生产权纠纷,吴长江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13日被逮捕,历经一审判决14年有期徒刑,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10月11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受理立案,迄今2年4个多月,仍久拖不判,超出法律规定的一般案件审理期限8倍多。

尤其是,吴长江至今已被羁押6年多,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属于非法超期羁押。同时,其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存在重大瑕疵——

2019年12月10日对吴长江作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落款盖章的却是“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13刑初138号,被写成(2018)粤13刑初25号,“牛头不对马嘴”。更为甚者,该法律文书居然以“不可抗力的原因”,将羁押期限延长一年(现羁押期限自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却对“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有作出任何解释说明。

图片关于吴长江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吴长江家属认为存重大瑕疵。

吴长江家属认为,这份实际上中止审理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是有问题的,重大瑕疵的背后或存在重大猫腻。

“野蛮人敲门”     创业者身陷囹圄

“野蛮人敲门”,近年来在国内资本市场屡见不鲜。创业者和资本方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有时候到了血淋淋的惨烈地步,导致一些知名实体企业的发展遭遇挫折。雷士照明是典型案例:吴长江带领创业团队历尽艰辛,将一家不起眼的小作坊,发展成为全球照明行业排名前五的“中国制造”企业,但是因与资本方合作失利,不仅创业团队被集体开除,创始人吴长江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雷士照明曾被誉为“中国制造”的创业传奇。1998年,吴长江辞职下海,创立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谁能料到,这家当初毫不起眼的私人小作坊,短时间内爆炸式发展,2005年成为国内照明行业的老大,2010年在香港主板上市,拥有四大制造基地和两大研发中心,建立38家运营中心、近4000家品牌专卖店,还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经营机构。鼎盛时期,雷士照明的实力进入全球照明行业前五名,当时吴长江制定了雷士照明成为行业排名全球前三的“世界级企业”发展蓝图。

但这张蓝图至今束之高阁,梦想成真似乎遥遥无期。目前,吴长江不仅彻底失去对雷士照明的控制权,创业团队被扫地出门,而且他还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吴长江创业雷士照明,成也融资,败也融资。

吴长江掌舵的雷士照明,前后经历6轮融资。早在创业初期,这家雄心勃勃的企业就暴露民营企业的软肋——资金短缺:因为要支付另两位股东1.6亿元现金的股权变现费,雷士照明几乎陷入绝境,吴长江回忆说,“当时公司账面上只有几十万元。我被迫四处找钱,甚至拆借过5分利的高利贷。那段时间,我晚上天天做噩梦,但白天还要装作若无其事。”第一轮融资,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完成。亚盛投资的毛区健丽,联合其他几位投资者,2006年6月向雷士照明投入994万美元,获取雷士照明30%的股权。

吴长江一直把第一轮融资称作“雪中送炭”,但接下来的一系列融资资本运作,却让他不知不觉丧失企业控制权,乃至酿成大祸。

当时,经过数轮融资,日本软银赛富、美国高盛投资、法国施耐德电气等国际资本大鳄,陆续成为雷士照明大股东,2008年,软银赛富取代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成为雷士照明第一大股东。

令人担忧的是,国际资本入主“中国制造”知名企业,并不仅仅为了“逐利”。雷士照明创业团队一位核心高管说,国际资本深度介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成为资方与创业团队矛盾爆发的焦点。2011年,施耐德提名其工作人员出任雷士照明副总裁,分管核心业务商业照明工程及项目审批,并试图利用雷士照明的销售渠道为施耐德产品服务,引起了创业团队的高度警觉和不安。

各路资本“围猎”      企业创始人遭“反杀”

在某种意义上,民营经济的发展史,其实是民营企业的融资史。然而,持续不断的市场融资,却让雷士照明在获得宝贵资金注入的同时,危机四伏甚至暗藏杀机:创始人吴长江两次被资本方驱逐,最后身陷囹圄。

第一次驱逐发生在2012年。

当年,雷士照明创业团队与国际资方的矛盾爆发,由于双方在公司董事会各自控制的席位存在较大差距,较量刚刚开始,就胜负已定。吴长江很快被迫辞去一切职务,软银赛富派人出任雷士照明董事长,法国施耐德派人出任CEO。

面对资本方的凌厉攻势,以创始人吴长江为首的创业团队展开“绝地反击”。2012年7月13日,雷士照明的经销商罢工正式开始,愈演愈烈,直至8月10日,雷士照明核心供应商停止向雷士照明供货。这期间,雷士照明董事会对吴长江是否回归的审议一直没有结果。之后,雷士照明多名高管离职,董事会依旧不同意吴长江回归,但是“施耐德系”两名高管辞职,算是对经销商的妥协。

这次雷士照明“大地震”,持续了整整一年。雷士照明2013年6月23日晚公告,吴长江已于6月21日的股东大会上当选执行董事。这意味着,历经一年,吴长江正式重返雷士董事会,然而,他此时已经失去了对雷士照明的控制权。

第二次驱逐发生在2014年8月。

为了抗衡国际资本方,夺回企业控制权,吴长江再次在资本市场上寻找资金和盟友,但最终引进的资本方——广东德豪润达,不仅让整个创业团队被扫地出门,吴长江自己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合作过程中,德豪润达董事长王冬雷提出与吴长江进行换股交易,即:吴长江将其持有的雷士照明股票转让给德豪润达,王冬雷将同等市值的德豪润达股票转让给吴长江。其结果就是:德豪润达成为雷士照明第一大股东,吴长江成为德豪润达的第二大股东。完成换股交易后,吴长江持有雷士照明股份比例只有2.54%,对公司几乎没有话语权,他把抗衡国际资本方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德豪润达身上。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吴长江发现引入德豪润达后,原有的承诺迟迟不见动静,两人发生了很多摩擦。王冬雷也认为吴长江通过关联公司利益输送问题严重,最终于2014年8月罢免吴长江在雷士照明的所有职务。王冬雷方面还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长江涉嫌职务侵占,吴长江随后被判刑。

民事纠纷刑事化    创业团队被“剿灭”

在企业控制权争夺战中,相比较失利的创业团队而言,获胜的资本方在企业话语权、社会资源上具有压倒性优势,内部民事纠纷容易“上升”为刑事诉讼。

通过和吴长江换股交易,2012年12月26日,广东德豪润达成为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东,次年4月,其董事长王冬雷出任雷士照明董事长。后来双方在经营管理发生分歧,创始人吴长江被罢免在雷士照明一切职务。然而,根据2012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的换股《合作协议》,资本方广东德豪润达必须提名吴长江为雷士照明董事长,不干涉雷士照明运营管理。

吴长江2014年8月8日被资本方解除一切职务,同年12月5日被刑拘。2015年底,吴长江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

辩护律师认为,吴长江被指控挪用资金罪的理由,是他未经董事会同意,用公司存单为修建“雷士总部大厦”做质押担保,但法院判决本身存在遗漏:首先,遗漏了质押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雷士公司利益,即:修建“雷士总部大厦”,主要是为了达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对雷士照明的重大优惠条件。其次,遗漏了该质押担保的起因在于雷士照明现任董事长王冬雷未履行换股《合作协议》相关借款约定。第三,对该质押担保是否事先获得王冬雷同意的关键事实,并未核查。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吴长江将存款质押的行为,与雷士系列公司权力结构和管理不够规范、权限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其行为违反的只是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属于经营管理过错,不应由刑法予以规制。用刑事手段追究经营行为,显然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私款公用”“公款私用”最后达成“总量平衡”,这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不规范财务,职务侵占罪的判决,却将其等同于经济犯罪。

多名专家认为,因资本运作引发的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刑事诉讼,应慎之又慎,不遗漏任何重要事实和疑点。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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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案久拖不判,已被超期羁押6年

本文关键词: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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