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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律师沟通对接的工作指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11 17:03:20

为规范公安机关与律师的沟通对接工作,切实保障律师执
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
执业权利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律师沟通对接部门
法制部门是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与律师沟通对接的专门部门,
负责接待律师来信来访、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受理律师的
投诉、反馈律师的建议等工作。
市局法制支队负责局直各警种所涉及的律师沟通对接工作。
分局法制部门负责各分局所涉及的律师沟通对接工作。
二、律师来信来访接待
市局、各分局应在群众来访接待室设置律师接待窗口,负责
接待来访的律师,接收律师提交的有关案件材料及律师投诉建议
材料。
律师来访的,接待人员应查验复印律师的“三证”(即:律师
证、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并做好登记。
律师提出咨询案件情况、申请会见、调查取证等具体业务工
作的,接待人员应引导律师与业务部门对接,并协调办理。
 
—2—
三、律师材料接收办理
(一)接收材料范围
律师提交的以下材料,法制部门应予接收:
1﹒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材料;
2﹒法律意见书;
3﹒案件证据材料;
4﹒复议复核、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5﹒辩护律师提交的关于办案单位阻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
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
6﹒其他按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接收办理流程
1﹒工作人员对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材料形
式要求的,应当接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一份
交提交人,一份转交业务单位,一份法制部门备存),并做好台账
登记。必要时,应当对接收过程及相关材料进行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2﹒律师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初审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向律师
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3﹒接收相关材料后,工作人员应当通知经办单位 24 小时内
领取所有材料,并做好交接登记。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电子办公便
利条件,提升工作效率,确保相关材料及时流转。
4﹒经办单位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处理并
将结果反馈提交材料的律师。
四、律师事项办理程序
(一)律师咨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1﹒律师当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在警综
系统查询案件信息,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
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
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律师,并记录在案。如遇到
无法查询案件信息等特殊情况时,应立即联系案件主办民警,由
案件主办民警及时告知。
2﹒律师来信来电咨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工作人员在已
查验律师“三证”的前提下,可以信函或电话告知。
(二)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1﹒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
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不需要许可。
2﹒律师会见需许可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
请。办案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应在“新执法办案系统”填写《会
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提出初步意见,呈局领导审批后,制作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或《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
书》并送达律师。
3﹒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译人
员随同参加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
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在3日
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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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
通知其更换;不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在“新执法办案系统”中
填写《律师会见随同翻译人员入所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呈
法制部门审核、局领导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向律师出具许可决
定文书,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
4﹒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的
“三证”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会见顺
利和安全进行,同时将会见情况通知办案部门。
5﹒疫情期间,犯罪嫌疑人因核酸检测、轨迹核查等原因尚
未送押,律师要求会见的,一般不予允许,并向律师做好说明解
释工作。同时应尽快完善送押手续,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三)律师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1﹒律师提交的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办案单位应当
对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初步意见。
2﹒办案单位拟同意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新执法
办案系统”上制作相应文书,经法制部门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后,
开具《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或《释放通知书》
等相关法律文书。
3﹒办案单位拟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新执
法办案系统”制作《呈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经法
制部门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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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案单位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均应在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律师。
(四) 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1﹒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单位应
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反映意见的,办案单位应当
将收到的书面材料连同信封、邮寄凭证等一并附卷。
3﹒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办案单位应当在 3 日内
于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安排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
4﹒辩护律师反映的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还应当制
作笔录附卷。
(五)律师应当知悉的事项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如下决定,办案单位应当在作出决定的
3 日以内告知律师。以书面以外的方式告知律师的,还应当留存
通信记录、录音录像等告知证据材料附案备查。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2﹒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3﹒移送审查起诉的。
4﹒对案件移送管辖的。
5﹒变更羁押场所的。
6﹒其他依法应当告知的。
(六)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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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事诉讼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涉及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等与法院受理管辖有关的
起诉证据,经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可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
2﹒业务部门在核查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附
件 1)及律师的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后,应向律师提供指定的
证据材料。不能提供或无证据提供的,经办人应在调查令上注明
原因,并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律师。
(七)律师投诉或提出关于维护律师权利建议
1﹒法制部门接到律师的投诉或关于维护律师权利的建议事
项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 2 日内进行分流办理。
2﹒对律师的投诉或建议应当及时调查,律师要求当面反映
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
3﹒属于法制部门自行核查的事项,法制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
拟定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交有关部门核查
的,法制部门应在收到有关部门书面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后 2 日
内拟定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
4﹒作出处理决定后,法制部门应在 2 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
答复律师本人,并通报其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
协会。律师向市局提出投诉或建议的,由市法制支队答复通报;
律师向分局提出投诉或建议的,由分局法制室答复通报。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权利建议的,参照本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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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律师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通知律师所
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
(二)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法
制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
师协会。
(三)律师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有
关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律师协
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充分保障
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
法的执业权利。
(二)本指引中的律师,指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的律师及法
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包括实习律师。
(三)本指引中的日,均指工作日。
(四)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律师调查令
2﹒律师对接部门联系方式汇总表
(2021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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