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法治新闻 >> 正文

“水客”带货、“蚂蚁搬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29 9:30:07

【广州刑事律师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凡一年内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处罚两次,第三次再实施走私行为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州刑事律师提醒,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作了大幅修订,详情可查看:最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

深圳关注审判“水客”走私 修正刑法加重量刑

深圳关注审判“水客” 审理33水客逃税1.1亿元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 深圳首次对“蚂蚁搬家”走私案公开审理 年内走私三次可判3年刑

  关注审判“水客”

2010年9月,深圳海关缉私局破获一批长期在深圳地区以水客“蚂蚁搬家”方式实施走私的犯罪团伙。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这一起“蚂蚁搬家”走私案,33名被告出庭受审,其中有14名是职业水客。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深圳第一次大规模对“蚂蚁搬家”式的走私水客公开审理。

  逃税额达1.1亿元

  33名被告,都被检方以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物品罪提起了公诉。33名被告分为3类人,一类是“职业水客”,一类是“内地货主”,还有一类是受雇接货、核算数量等参与走私分子。

  在该案中,有5批货主分别组织货物,交由水客带过关,货物包括笔记本电脑、iPad平板电脑、iPod、iPhone等等。经核算,涉案偷逃税额共约1.1亿元人民币。

  起诉书提到,从2007年8月开始,被告人郑庆晓将其在香港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委托被告人高亚梅等多名水客头目组织水客走私入境,之后在内地销售牟利。经查明,从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9 月5日间,郑庆晓走私笔记本电脑41511台,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239万多元。

  把货物化整为零后过关

  根据检方指控,从2009年6月开始,犯罪嫌疑人邱晓明(另案处理)受内地货主被告人张雪峰等人委托走私笔记本电脑入境,并按每台笔记本电脑250~300元港币不等标准向内地货主收取带工费。为降低通关风险,避免被海关查处,邱晓明与水客头目犯罪嫌疑人“家豪”(另案处理)合作,在香港将完整包装的笔记本电脑拆解称电脑、配件、包装盒、电脑包等部分,其中电脑、配件以每台80~100元港币的费用组织水客从罗湖口岸、福田口岸走私入境,笔记本电脑的包装盒、电脑包以每套10元港币雇佣其他水客走私入境。

  水客头目组织水客赚钱

  在组织大规模水客走私中,水客头目从中获利不菲。如该案的其中一名被告,40岁的水客头目高亚梅,她从2004年开始就在香港组织水客经罗湖口岸走私笔记本电脑入境。

  从2006年1月开始,高亚梅按每台笔记本电脑200元至280元人民币不等的标准向内地货主收取带工费,然后再以每台80元至100元的费用雇佣水客从罗湖口岸走私过关。经海关核计,从2006年1月到2010年9月,仅高亚梅偷逃的应缴税款就高达人民币4000多万元。

  因为被告人数众多,该案将从昨日起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连审3天。对于检方的指控,郑庆晓表示认罪,但他却否认自己是货主,而是给一个叫王某的香港老板打工。郑庆晓也否认自己参与走私的电脑具体数额,其认为其中一部分属于重复计算,将一些送到香港维修的电脑也算作了走私电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定为犯罪。这对活跃在深圳、珠海等口岸的8000人职业“水客大军”来说,宣布了末日的到来。

  昨日,深圳一起蚂蚁搬家式走私大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深圳第一次大规模对“蚂蚁搬家”式的走私水客公开审理,该案的涉及偷逃税款高达亿元。

  这或将预示着,“水客”这一从改革开放开始就诞生的职业,将渐渐走向终结。

  《刑法修正案(八)》堵漏

  这次受审的被告中,有名是职业水客,他们是曾经频繁往来于深港两地口岸“水客”大军中的一员。他们原本就是利用法律漏洞,通过这种蚂蚁搬家方式赚钱,有的甚至一天过关50次以上。

  然而,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从法律上源头上堵住了被“水客”利用的漏洞,水客的末日已经到来。业内人士预计,今后这个职业将大大萎缩。

  也许,昨日的庭审,恰恰预示着“水客大军”走向终结。

  每天有8000水客通关

  所谓“水客”,就是指受走私团伙雇用,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频繁往来于粤港、粤澳之间,通过旅检等渠道,把涉税货物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进出境的人员。

  去年,海关总署曾经通报,每天在深圳、拱北各口岸往返带货的职业“水客”,在8000人以上,混杂在数十万客流之中,每天携带数量不等的物品频繁进出境,进出境次数少则3至5次,多则10余次,最多的一天可达50次以上。

  从海关查获的案件来看,“水客”走私物品主要为体积小、价值大、科技含量高或品牌价值大、市场紧俏的应税商品,如手机等高科技电子产品,名牌穿戴用品,营养保健品等。此外也包括毒品、货币、淫秽盗版光盘等非税物品。

  水客利用走读儿童带货

  “水客”走私活动通常包括五个环节和三个阶段,即:境外组织货源、“蚂蚁搬家”偷运过关、“化零为整”销售牟利。整个走私过程运作有序,分工明确。通关时,“水客”多采用人身藏匿(冬季)、随身携带或行李装运等,甚至利用残疾人、老人、孕妇及未成年人等进行走私,隐蔽性强。甚至有水客集团在口岸附近临时要求旅客带东西过关,并向旅客支付一定费用。

  有些水客甚至利用深港两地的走读学童带货。今年(2011年)3月份,两名不到10岁的男童,身穿校服,拖着书包,从香港经罗湖口岸放学入境。本该轻松回家的两个孩子,却显得格外匆忙。有经验的海关关员最终在孩子沉重的书包里发现:里面竟藏匿着44部走私游戏机。

  水客走私钻法律空子

  为什么历年来走私“水客”屡打不止?他们主要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我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督。而在实践中很难认定是不是“自用”,这就给海关打击“水客”带来难度。

  旧《刑法》(相对于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而言)规定,个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要达到5万元才构成刑事犯罪。一些“职业水客”为规避刑罚,每次走私偷逃税额均不超过5万元。所以,海关查获后,只能做补缴税款、罚款处理,而这些补缴税款、罚款处理对于他们的走私收入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这些人在接受完处罚后,很快又重新当起了“水客”。

  新法堵上“水客”漏洞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并将规定修正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凡一年内带私货被海关以走私行为处罚二次者,第三次带货被查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变为刑事犯罪行为。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有力地震慑了“水客”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以深圳为例,《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首月旅检渠道查获走私案件同比下降近七成。

  深圳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境旅客,随着“一签多行”人员的增加,除职业“水客”外,出入境旅客如多次超额带货也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此,进出境旅客要了解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勿超带货物进出境。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水客”带货、“蚂蚁搬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文关键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水客带货,蚂蚁搬家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