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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润和实控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被判5年,财务总监被判4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投行那些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4/6 1:43:07

  金润和,主营业务为研发、制造、销售智能穿戴产品及智能设备,捷足先登新三板,且于2020年3月27日向广东证监局隆重报送了精选层小IPO辅导备案资料,并获正式受理!

  2021年4月1日,公司却突然公告: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中林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安排财务负责人彭江鸿为金润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巨大,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董事长李中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财务负责人彭江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公告全文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2021)苏1111 刑初 22 号

  收到日期: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上述判决

  生效日期:2021 年 4 月 9 日

  作出主体: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措施类别:罚金、有期徒刑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润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文明路(田新段)206 号

  李中林,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彭江鸿(曾用名彭江华),系公司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2 月期间,被告人李中林作为金润和的法定代表人,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彭江鸿通过他人为金润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金额巨大,金润和及李中林、彭江鸿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中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彭江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1、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公众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中林及财务负责人彭江鸿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各方人员的对接及各项工作的开展已经正常进行,因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全部税款已补缴,罚金已经缴纳,不会给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林及财务负责人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将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确保各项经营工作合法合规。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 1111 刑初 22 号。

  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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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金润和实控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被判5年,财务总监被判4年

本文关键词:金润和实控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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