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谈律师行贿现象:
“想当年,笔者被司法构陷,同样要求交待向法官行贿,并且把法官的名字都给我罗列出来了,只要坦陈,好处大大的。……身为法律人,只要你坚守法律,坚守做人的底线,纵使身陷囹圄,也要相信黄河也有澄清日。”律师的人格在哪里? ——刘少斌律师文章的这段话,让我看到了他的铁骨铮铮和满腔的正义感。可我还是禁不住在想,如果当初让刘律师交代“行贿”问题的办案人员,在办案手段上加码到我接触的一些案件中那样,不知刘律师还能否坚持实事求是。
实际上,刘律师的文章也表明,我关于法官受贿案判决认定的律师“行贿”可能不属实的判断,只是说了一种可能性。是的,我并没有肯定。
现在已经有律师接受采访否认行贿了。而且,也有看到我文章的律师联系我说涉案律师在申诉。这些都说明我的判断并没错。那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我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也支持我关于判决书认定的律师“行贿”案可能有冤情的判断。
我不过基于经验作了一个或然判断,并鉴于律师“行贿”案可能有冤情,建议追打可能蒙冤的“行贿”律师要保持克制,一些对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律师“行贿”似乎毫无置疑的同行,就攻击我为“红顶律师”洗地,甚至上升到了我人格有问题的程度。我感到非常悲哀。
大家睁眼看看网上那些喊冤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喊冤材料,想一下,受贿案件为何那么多人喊冤?这些当事人喊冤的受贿案件,都是有被告人“受贿”的供述和“行贿”人“行贿”的证言的。但林小楠案这样办案人员非法取证被人录音的案件告诉我们,有些案件的“供述”和“证言”并不可靠,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手段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
作为律师,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义愤填膺,并且对通过双规、指居、留置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获取的“供述”、“证言”,都会提出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然而,在法官受贿案中,很多同行却对“腐败法官”和“红顶律师”是否可能遭受非法取证,毫无置疑,还批评我对律师“行贿”案的置疑是为“红顶律师”洗地,这实在让我感到意外。
显然,在“无官不贪”以及一位批评我洗地的律师所称“律师行贿是一个公然的潜规则”这样民粹化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下,批判我洗地的律师同行,在法官受贿案中,对“贪官”及有机会与“贪官”们“勾兑”的“红顶律师”,已放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相应的案件是否存在问题,有多大疑问,似乎都不重要,只要把他们心目中的这些“贪官污吏”和“勾兑律师”办了,就人心大快!这无疑是一种普通人有感而发的对特定群体的好恶判断,而不是法律人基于事实(证据)、逻辑或规范作出的理性判断。
对我通过多个案件中的同类情况,提出的“行贿”律师可能被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刑讯、以亲属安危相威胁等方式逼取自污“行贿”证言的合理怀疑,很多追打法官受贿案“行贿”律师的同行义正辞严地指出,如果是没行贿而出具“行贿”证言,这些“被行贿”律师就是诬陷他人,构成了伪证罪,将更为可恶,更应该对他们进行追打。
如果被法院判决认定“行贿”的律师所涉“行贿事实”确有不实,而他们在“作证”时没能坚持实事求是,刘少斌律师这样一身铁骨的律师及所有正义感爆棚的人,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批判他们软弱、没气节、没人格。这是另一个问题。而他们是否构成伪证罪,显然也不影响我对律师“行贿”案所作判断的成立。
我建议对法官受贿案所涉“行贿”律师的追打保持克制,一方面是基于对类似案件通常难以排除的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怀疑,而对相应律师“行贿”事实是否完全真实,存在疑问。另一方面未曾言明的是对人性弱点的体认。
多大的官员,多红的“红顶律师”,财力多雄厚的老板,在反腐、扫黑运动暴风之中,面对强大的纪委监察委、公安、检察机关,都是笼中鸡仔,脚下蝼蚁。长期留置、指居之下,让他们做出什么样的“供述”及“证言”,都不是难事。
长期办理最容易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涉黑案件、贿赂案件,面对喊冤、控诉刑讯逼供的当事人,面对一些接受律师调查控诉被非法取证、甚至说反映逼取假证却不敢配合作证的证人,我经常想:作为律师的自己,如果陷于他们的处境,会不会比他们更坚强,更勇敢?我不敢肯定,因为我并没有真正陷于他们那样的处境,从而难以验证我的耐受程度。但若干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的经历告诉我,如果置身他们那样的处境,我大概率是顶不住的。那么多喊冤的当事人及“证人”都顶不住,恐怕能顶住的人不多。
在我所有的案件中,只有一个三分之二的指控被打掉仍然喊冤并到了二审仍然不愿认罪换减刑的潘福仁,在侦查机关是“零口供”。他付出的代价却是瘸了一条腿,妻子和女婿被长期关押到外省市陪罪。而其在多地被关押被逼供时也曾考虑过妥协,为了被关押的妻子和女婿。
推己及人,我实在不敢去苛责那些可能迫于压力自污“行贿”的律师,故建议同行在追打这些可能蒙冤的“行贿”律师时,保持克制。这若被义士们坚持认为我是在为“红顶律师”洗地,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周泽律师:谈律师行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