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标准有六方面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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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28 1:05:09 |
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李勇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为此,最高法会同最高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历时近两年时间起草制定两部司法解释。
据悉,“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记者了解到,这次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六个方面的修改和调整。例如在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持股比例由30%调整为10%;在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调整为“连续十个交易日”,将累计成交量占比由30%调整为2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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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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