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师被盘锦警方指控涉寻衅滋事:指定监视居住变更为刑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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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岸 文章来源:澎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29 12:49:24 |
近日,广州律师周筱赟和北京律师聂敏被辽宁盘锦警方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29日,澎湃新闻从周筱赟和聂敏两人的家属及律师处了解到,目前盘锦警方已对两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原本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8月1日,周筱赟家属收到了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工作人员短信发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书中称,该局已于2021年7月31日18时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周筱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8月5日,盘锦市公安局微博账号发布消息称:近日,盘锦公安机关在办理滕某荣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8月7日,盘锦公安机关安排了辩护律师和周筱赟视频会见。在会见中,周筱赟对自己被抓感到意外,并坚称自己无罪。据财新报道,律师聂敏也在会见辩护律师时称自己是清白无罪的。
相关法律人士介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的主要区别是监视居住地址在被监视者的住所,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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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两律师被盘锦警方指控涉寻衅滋事:指定监视居住变更为刑拘
本文关键词:律师会见,家属被抓,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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