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 应发展自愿性、双向选择的法律援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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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昕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9/15 12:17:54 |
本文作者:徐昕,来源于公众号:正义联接
每年一部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多次论及法律援助制度的局限与改革建议。以下是最新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论述。
法律援助制度多年来不断进行修补,扩大了援助范围,规范了援助的管理。
2020年8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该办法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值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如检察院对于值班律师提出的意见未采纳时应当说明理由等规定。然而,尽管中央及各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但受体制结构、司法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纸面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落实;相反,对律师的管制越来越强,在这种背景下保障律师权利基本上是空谈。
据报道,截至该办法发布,法律援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虽然数据喜人,但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以来,该制度在实践运作中暴露出重大问题。这不仅直观地表现为法律援助质量极低,更严重的是,部分值班律师通过值班为律所拉业务、与办案人员拉关系,甚至不少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配合检察院,诱骗嫌疑人。
9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发布。
2021年初,《法律援助法(草案)》首次亮相。
尽管不断改进,但国家全面统管下的法律援助制度难以取得长足进步,应当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关键是发展真正自愿性的法律援助,允许和支持民间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同时禁止违反当事人或亲属意愿强行指定法律援助。近年的杭州保姆案、劳荣枝案等热点案件就出现了法院不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而强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违背法律、法理和常识,引发民众对司法公正和公信的质疑。必须严格禁止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被告人亲属委托律师的,绝对不能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违背被告人亲属意愿指定律师的责任人,应受处罚;法律援助律师得知被告人亲属另行委托律师后,应立即退出案件,否则应受处罚。被告人因受羁押难以真正表达委托的意向,故只要被告人亲属委托律师的,即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
应当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双向选择制度,可设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市场化的选择性机制,提高援助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质效。基本做法:依托于现有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术,可与公检法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将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符合一定条件的刑辩律师可登录系统,在系统相关界面内自主选择案件进行登记,并按规程实施援助。
徐昕、黄艳好:《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HRBG20210402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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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徐昕: 应发展自愿性、双向选择的法律援助制度
本文关键词:徐昕,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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