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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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9/20 0:19:41 |
据经济参考报消息,深圳证监局近期也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成功查办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据悉,该案主犯“牛散”系惯犯,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通过几名中介与多个黑嘴团伙勾结,利用直播间、微信群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70余只股票,其反向卖出金额多达20余亿元、非法获利超2亿元,涉嫌构成“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一、什么是“抢帽子交易”呢?
抢帽子这种称呼的由来,是因为早期证券、期货交易员在交易池内用手势进行喊价交易,在日内短线炒作的交易员不停地举手报价,那种场景就像人在伸手抢帽子一样。
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证监稽查字[2007]1号)(以下简称“《操纵认定指引》”)第三十五条对抢帽子交易操纵进行了界定,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公布了3起金融犯罪案例,其中朱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例检第39号)即为操纵证券市场“抢帽子”交易。在朱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中,被告人朱某在担任某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财经媒体节目作为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只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媒体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两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从而非法获利。
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处罚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1997年《刑法》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这一罪名,开始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但未对 “抢帽子交易操纵”进行罪状描述,但有“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可对“抢帽子交易操纵”进行刑事规制。
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第一条第二项明确了“抢帽子交易操纵”罪状,即利用“黑嘴”荐股操纵。行为特征: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操纵认定指引》将该类型操纵限定为特殊主体,《解释》将其修改为一般主体,很多网络大V、影视明星、公众人物借助各类媒体参与评价、推荐股票,他们甚至具有明显优于特殊主体的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原有规定限定为特殊主体不具有合理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将“抢帽子交易操纵”进行罪状描述修改为:“(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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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证券犯罪,抢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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