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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追究刑责力度
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8/19 23:30:34

“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今天(8月1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曾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证券法、刑法、行政监管规则,形成了对违法犯罪行为“民行刑”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

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见》,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6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证券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

为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7条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

此外,为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意见》第3条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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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最高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追究刑责力度

本文关键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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