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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ST西发再控告王承波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获立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20 23:36:20

*ST西发:收到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告知书

上市公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水股份、*ST西发,证券代码:000752)12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于12月17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告知书:公司于10月24日向拉萨经侦支队(报案、控告、举报)的王承波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重庆方芳借款、成都宏祥顺借款、新疆日广通远借款),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现已决定立案侦查。

西水股份系由内蒙古西卓子山草原水泥集团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第三产业开发公司、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建筑安装公司、北京新天地互动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乌海市工业设计研究所共同发起,于1998年12月18日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总股本为10,000万股。其中,主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折为国家股5,326万股;其他四家发起人分别以净资产、债权或现金出资,共折为法人股4674万股。经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后,公司总股本已达16,000万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控股公司服务;矿产品(需前臵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建材产品、化工产品(需前臵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机器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发(需前臵审批许可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ST西发原董事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终于有了最新进展。9月14日,*ST西发对外发布公告,称原董事长、总经理王承波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王承波,曾任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2月13日晚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王承波肆意损害上市公司权益可以追溯至2017年,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8月9日,王承波代表*ST西发以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小蓉签订借款合同,向吴小蓉借款2980万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直接转入天易隆兴账户,*ST西发未使用该资金;2018年2月11日,王承波以偿还*ST西发到期银行贷款为由,召集董事会表决通过对外借款1.5亿元,并代表*ST西发与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四川汶锦公司借款1.5亿元,该借款进入*ST西发账户后,除1044.4万元流入*ST西发关联公司账户外,其余资金均流入与*ST西发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的银行账户。

在2018年5月29日,王承波以*ST西发名义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浙江阿拉丁借款8000万元,该借款直接转入*ST西发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后,除3436.9632万元流入*ST西发关联账户外,其余资金流入与西藏发展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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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ST西发,经侦支队立案告知书,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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