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就是说,在被羁押7年后,一直在喊冤的吴长江获刑10年。
2014年12月6日,吴长江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广东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14年有期徒刑。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21年4月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一、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陈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55650.23万元给被害单位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吴长江对重审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庭前会议,次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吴长江于2012年至2014年8月间利用担任雷士控股公司总裁、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陈严利用担任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在没有经过雷士控股公司、雷士中国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将雷士中国公司存于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中国银行重庆大渡口支行、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等银行的存款90162万元办理质押担保贷款手续,为吴长江实际控制的无极房地产公司、雷立捷公司、华标公司、恩纬西公司、江特公司向上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贷资金用于无极公司的“雷士大厦”房地产项目建设等。后吴长江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强行划扣雷士中国公司的55650.23万元保证金,造成雷士中国公司巨额损失。
吴长江于2014年初利用担任重庆雷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财务出纳黄洪军将该公司的废料款中未入公司账目的300万元,汇入吴长江个人账户、70万元汇入吴长江前妻吴恋个人账户供吴长江个人使用,并将原始财务凭证销毁。该370万元未能追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以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院认为,吴长江、陈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雷士中国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吴长江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重庆雷士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吴长江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在挪用资金共同犯罪中,吴长江提起犯意,指使他人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严受吴长江指使,帮助挪用资金,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陈严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广东省高院表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长江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吴长江无罪、陈严的辩护人所提陈严无罪等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员及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所提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
因此,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