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丰县发布”微信公号发布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 情况的调查通报。
通报称:
杨某侠(此姓名为董某民所取)于1998年6月在欢口镇与山东鱼台县交界处流浪乞讨时,被董某民的父亲董某更(已故)收留,此后就与董某民生活在一起。生活中发现,杨某侠有智障表现,但生活尚能自理。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
2021年6月以来,杨某侠病情加重,在发病期间,经常摔打东西、殴打家中老人和孩子。为防止杨某侠犯病时伤人,董某民暂时使用锁链约束其行为,精神状态稳定后便将锁链拿下。董某民行为涉嫌违法,公安机关已对其开展调查。
联合调查组将对相关情况深入调查,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公安机关已成立专案组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处理。
无独有偶,曾经一起相似案例,一审被判强奸罪获刑三年,二审改判缓刑!
安徽农民刘华姬与从路边领回家的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被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安徽省亳州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刘华姬犯强奸罪,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对被害人长期照顾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养育多名子女,刘华姬构成强奸罪但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判处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两审法院认定,2002年,刘华姬在上海拾废品期间,在郊区发现一名精神不正常女子,后将该女子带回位于涡阳县的家中生活。在明知该女子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刘华姬仍多次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并陆续生下4个孩子。生活期间,该女子曾打伤过刘华姬,有暴力倾向,刘华姬遂将其关在家中达10年之久。经鉴定,案发时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该案中应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该规定虽然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规定中的此项内容一直被司法实践和理论所秉持。
路遇精神病女应报警或报民政部门
刘华姬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争论激烈。同情者有之,要求坚决惩处者有之。
有网友认为,刘华姬13年前“未经监护人许可带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拐带嫌疑”。
律师丁金坤认为,拐带并非法律术语,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对于拐骗精神病人没有规定。但刘华姬直接将精神病女子带回家肯定不对,他应该报警或者报告给民政部门。此外,根据规定,与精神病人结婚,婚姻无效;但行为属于民事违法,并非犯罪。
丁金坤称,刘华姬领回的精神病女子没有性防卫能力,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即使共同生活并抚养小孩,也是强奸。刑法有预防功能,要震慑那些觊觎精神病女子的潜在违法者。
针对刘华姬的情况,丁金坤认为,因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酌情轻罚。
刑诉法学者、律师毛立新则对刘华姬一案颇感踌躇。
他认为,单纯从法律、法理上说,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意识和性防卫能力,因此无所谓强迫或者自愿,凡是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认定为强奸。
但另一方面,刘华姬与精神病女子同居多年还生儿育女这种情况,确实是一个难题,如果机械性地判决强奸罪,从情理上来说不完全合适。
他建议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刘华姬的目的是为了奸淫,还是收留精神病人;其次,要了解刘华姬最初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其他类似案例
沈阳今报2004年报道,单身汉李润路上碰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后,将其领回了家,此后一直同居,还共同生了一个孩子。因刘飞没有身份证,两人也没登记结婚。
两年后,沈阳皇姑区法院认为李润明知道刘飞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性自卫能力,但还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但沈阳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李润愿意接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刘飞也愿意与李润共同生活,在两人共同生活的两年中,李润能够照顾刘飞和她的孩子,两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且,李润被捕后刘飞一直居住在其家中,并且生下了李润的孩子。李润和刘飞的同居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犯罪。原判定强奸罪量刑不当,改判李润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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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领回精神病女同居13年育4孩被判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