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看新闻”报道,11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光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当天的法庭调查环节出现戏剧性一幕:“黑老大”尹光德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唐浩是他的保护伞,申请唐回避。
尹光德涉黑案涉及人数26人,预计审理时间5天。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唐浩、康若平等6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长达50页,主诉检察官唐浩念完耗时2个半小时。公诉方指控今年44岁的尹光德2012年以来纠集廖清伟、肖如强、李光亮、龙优华、李彩均等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通过开设赌场、成立暴力讨债“辰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利用组织影响力进行经济活动等方式,聚敛财富人民币860余万元。尹光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偷越国境等9宗罪。
在当天下午的法庭调查环节中,尹光德指称,他和来自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的第一诉讼人(主诉检察官)唐浩关系熟稔,是他的保护伞。尹说,他称唐为“浩哥”,常一起唱歌娱乐,曾共同和一名谢姓歌手拍照留念。“他帮忙协调关系,磋事情,我送过他现金一万多”,尹表示他的公司股东可以作证。
尹光德说,我跟其他人吃饭、喝酒协调纠纷,被指控是黑社会,和浩哥也一起吃饭、喝酒,你也帮我协调关系,那你就是我的保护伞。你安排人来做业务,其他股东没同意,你认为我事情没办好,因此对我有意见。我之前还觉得你作为承办人会帮我,结果你上来动不动就说我指示、安排其他人去犯罪。
唐浩当庭承认,和尹光德是熟人,并向尹表示可以向纪委监委举报他。
鉴于两人这种关系,尹光德申请唐浩对该案回避。
审判长决定休庭20分钟。重新开庭后,审判长表示:本案继续开庭,如尹光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明确的回避理由和事实,法院将其提交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唐浩是否回避。接下来的庭审中,受到回避申请的唐浩继续担任第一公诉人,并对尹光德进行讯问。
尹光德在法庭上还提出,今年4月12日、13日的讯问同步录音都没有声音,他指控大足警方涉嫌对他非法取证,“如果我不承认自己黑社会大哥,他们就要将我的家人关起来”。(以上转自看看新闻,记者:沈厚)
被告人当庭申请检察官回避,应该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 》(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二十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根据以上规定,审判长、法院,是无权决定出庭公诉人是否回避的。对于出庭指控的检察人员回避申请,法院应该宣布休庭,并通知检察机关,由检察长决定出庭检察人员的是否回避。此外,检察人员与被被指控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该自行回避。
被告人当庭举报、提供犯罪线索,应该何如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规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可见,被告人提供“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犯罪线索的,法院应该中止审理,等待侦查机关出具证明材料,才能继续审理。
有网友看罢这个新闻,评议到:出庭检察官如此淡定,说明他心理素质强,当然也可能是懵了;审判长不肯休庭,不等检察长决定公诉人是否回避,说明他心理素质超强,当然也是可能懵了;休庭20分钟期间,审判长不知道向谁汇报研究,估计,他们也可能全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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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受审的黑老大指认出庭的主诉检察官是自己的保护伞,法院居然没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