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收买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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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2/8 19:11:24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之八: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尔民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欲收买妇女为其生子。2013年6月,王尔民以1万元从张正见、武仲廷(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将被害人杨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收买回家。为防止杨某逃跑,王尔民将杨某关在家中杂物间,并用铁链锁住杨某的双脚,将杨某的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其间,王尔民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限制其自由,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病,还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应依法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王尔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
仅使用关键词“精神病”“强奸罪”进行初步检索,显示2000余条判决书,可见类似案例不在少数。例如,“王小军强奸罪案【案号:(2014)睢刑初字第25号】”:2012年8月,被告人王小军经王金中(另案已判决)介绍,以3000元价格从刘辉(另案已判决)处将被拐骗的已婚妇女商某某(经鉴定,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收买回家中为妻,后被告人王小军明知该女患有精神疾病,仍多次与商某某发生性关系。2013年2月23日,商某某趁被告人王小军家中无人,自行离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明知其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依法对被告人王小军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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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最高法典型案例:收买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
本文关键词:收买有精神疾病的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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