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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建议对云南一医院总务科长退赃后认罪认罚适用缓刑,法院判后检方又提抗诉
作者:沈度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7/11 18:05:14

 2021年8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监委发布消息:昆明市中医医院原总务科科长庄锋瑜因涉嫌严重违法,经昆明市监委指定嵩明县监委管辖,接受监察调查。案件经过近8个月的司法程序后,嵩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庄锋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赃款38万余元。

今年4月1日庭审前,庄锋瑜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庄锋瑜承认收受了他人财物38万元,构成受贿罪。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有期徒刑3年,退赃到位的情况下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嵩明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庄锋瑜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根据检方的量刑建议,给予了庄锋瑜“判三缓四”的缓刑刑罚。罕见的是,一审判决下达后,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令下进行了抗诉,认为“该判决使用缓刑不当”。

庄锋瑜家属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此案在庭审期间经过了较为激烈的控辩交锋,庄锋瑜的辩护人向法院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可能是我们申请的排非让有关部门觉得态度不好,他们才进行抗诉。”

资深法律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在认罪认罚协议框架内的量刑进行抗诉,无异于撕毁了控辩双方的协议,“不仅有违司法诚信,也存在滥用抗诉权、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之嫌”。

受贿38万元,医院总务科长走上被告席

2021年8月20日,云南昆明市嵩明县监委对外公布消息,昆明市中医医院原总务科科长庄锋瑜因涉嫌严重违法,经昆明市监委指定嵩明县监委管辖,“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庄锋瑜因为违纪被查绝非偶然。云南省纪委监委自2019年以来,持续对全省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及不正之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深入部分医院开展“体验式”监督和“蹲点式”监督。云南省纪委监委披露的数据显示,专项整治期间,云南全省共查处医疗卫生系统腐败案件179起,审查调查133人,“61所三级公立医院、235所县级医院、362所公共卫生单位、1461所乡镇卫生院3万余人主动上交了不当所得。”

2021年8月,庄锋瑜被纪检部门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1年9月30日庄锋瑜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庄锋瑜经检察院决定被警方执行逮捕。2022年4月1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庄锋瑜受贿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庄锋瑜利用担任昆明市中医医院总务科科长主管食堂、物资釆购等职务便利,在昆明市多次非法收受餐饮公司、家具公司、厨房设备公司和服装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现金、家具、食堂就餐卡等利益,其中最大一笔为现金23.9万元,共计38万余元。庄锋瑜收取财物等利益后,为相关当事人在昆明中医医院的相关经营业务中提供便利。

嵩明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庄锋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8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嵩明县法院特别在判决书中确认,检方认可被告人庄锋瑜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22年4月7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就庄锋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庄锋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法院同时追缴被告人庄锋瑜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8. 07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今年4月1日,案件一审开庭,庄锋瑜家属向检察院退赃的转账凭据,注明“检察院建议缓刑”。图片来源/ 受访者供图

认罪认罚宣判后,检方抗诉

法院一审宣判之后,已经认罪认罚的庄锋瑜没有进行上诉,他本以为案件在经过了十天的上诉期后就会成为生效判决,自己也可以回到家中进行社区矫正。但让庄锋瑜意想不到的是,4月21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向昆明中院提出了刑事抗诉。

检方在抗诉书中表示,嵩明县法院对于庄锋瑜受贿案“判三缓四”的刑罚“适用缓刑不当”。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检方提出的抗诉理由中,包括了庄锋瑜多次收受多人财物共计38.07万元,犯罪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情形。检方同时认为,庄锋瑜在诉讼期间无良好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庄锋瑜在调查前期未如实供述,避重就轻、对抗调查,没有认识到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拒不配合退赃,“一审庭审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再次否认部分犯罪事实,欲图逃避应有惩罚”。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这份“嵩检刑检诉刑抗【2022】Z1号”刑事抗诉书中明确指出,庄锋瑜并不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使用缓刑条件,“对其不能适用缓刑”。但在嵩明县法院(2021)云0127刑初635号刑事判决书中,嵩明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见表述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使用缓刑,并处罚金”。

庄锋瑜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今年4月1日嵩明县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自己曾在律师、法官的共同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了受贿38万元的事实并认罪,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庄锋瑜对记者表示,自己的亲属在庭审前筹集了38万元款项汇到了检察院账户中,“38万元的退赃义务就算完成了,我们还特别要求检察官在具结书上,用笔写下了‘在退赃到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现在的情况,就是相当于检察院自我否定了。”

6月20日上午,昆明市中院对庄锋瑜受贿案进行了二审庭审,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庭审。控辩双方就一审认罪认罚案件检方是否有权进行单方面抗诉、抗诉理由是否成立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据参与庭审的知情人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出庭检察官认为,抗诉是检察院的法定职权,而一审适用缓刑不当,主要理由是被告人并非实质认罪,“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对量刑没有要求才算真正地认罪”。

目前,庄锋瑜受贿案二审尚未宣判。

 

▲4月21日,昆明市嵩明县检察院就庄锋瑜案提出抗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违背认罪认罚协议提抗诉,专家称弊端明显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长期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对于这起一审认罪认罚案件检方后进行单方面抗诉的案件,他认为认罪认罚协议具结书签署了以后,对检方的约束力要强于对嫌疑人,“因为检方是代表公权力跟被告人、嫌疑人达成的协议,是不能随意毁约的。作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跟一个公民达成了协议,做出了承诺,是不能够反悔的。”

易延友认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承诺“一诺千金”,如果轻易反悔“会丧失信用”。同时他还称,如果检方在嫌疑人签字具结之后再随意反悔,可能会产生是否构成诱供的疑虑,“如果检方把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意向,当做引诱嫌疑人作出供述、承认有罪的一种工具,那这个认罪认罚就会沦为诱供工具,远远偏离了《刑诉法》设立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制度的初衷。”

法学博士、前检察官梁春程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可以就量刑进行协商,不能就罪名、罪数进行协商,且协商必须建立在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协商结果不得有违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法院的实质审查。就庄锋瑜案件本身来说,其一审量刑、判决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庄锋瑜受贿38万元,属于受贿金额巨大,依照法律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庄锋瑜认罪认罚,愿意退出赃款。嵩明县检察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就低建议量刑三年有期徒刑,于法有据。”

对于嵩明县检察院在法院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单方提出抗诉,梁春程分析认为,可能是庄锋瑜案一审宣判后,一审检察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步审查,上级检察机关按照《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约监督办法》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于是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监督,指令一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予以纠正,“但本案更加应该关注是,下级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上级检察院能否以‘上命下从’、‘上级否定下级’的形式指令抗诉予以纠正?”

梁春程说,相较于具体个案处理的绝对公平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强调国家和个人对于“合意”“承诺”的尊重遵守,“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量刑适当,自愿性保障充分,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指令下级检察机关违背具结承诺提出抗诉,无正当理由引起二审程序,不仅有违司法诚信,也存在滥用抗诉权、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之嫌”。

有着多年检察官从业经验的梁春程对上游新闻记者强调,检方这样的抗诉行为,既不利于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遵守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更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长期良性运行,“当作为个人与国家协商成果的量刑建议具结书,最终无法定理由被拒绝采纳沦为一纸空文,整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势必陷入一个掷地无声之尴尬处境,其负面效应、潜在损失之大显然是本案抗诉所不能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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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检方建议对云南一医院总务科长退赃后认罪认罚适用缓刑,法院判后检方又提抗诉

本文关键词:认罪认罚,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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