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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德律师:“留有余地的判决”,或为冤案代名词
作者:黄佳德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16 23:45:12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3〕11号)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经最高检抗诉纠正的辛龙故意杀人申诉案相关情况。对该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专家一致认为,该案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但由于证据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余地,专家同时提出了补强证据的意见建议。”

“留有余地的判决”,即“疑罪从轻”,纵览近年来平反的重大冤案,屡见不鲜,几乎成了“冤案”的代名词。

“留有余地的判决”不是一种法律术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会体现为“鉴于办案具体情况”“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俗称“两个基本”)等字样。

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再审宣告无罪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罪案,此前的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浙江省高院在终审有罪判决中对张辉改判为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5年5月29日,福建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的陈夏影、黄兴、林立峰绑架罪案,此前的福建高院终审裁定:“认定三被告人绑架杀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中院的有罪判决“对黄兴和林立峰刑罚重新改回死缓,陈夏影获刑无期”。

2015年7月17日,安徽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的五青年故意杀人、抢劫案,在此前的裁判中,安徽高院称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安徽高院两次撤销原判(判张云死缓)、发回重审,后维持轻判(张云无期徒刑、其他有期徒刑)。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再审宣告无罪的陈满故意杀人案,此前的海南高院终审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2016年2月4日,福建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蔡金森抢劫案,此前的终审裁定(1995)闽刑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为由,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6年4月29日,吉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的刘吉强故意杀人案,“从刘吉强1998年2月18日被抓捕羁押、1999年12月8日被判处死缓,到2016年4月29日被再审宣告无罪,其间历时18年。就本案来讲,属于留有余地的判决,正反映出当时对疑罪的一种处理方式——从轻。它是历史的产物。”刘吉强案承办人、吉林省检察院控申和刑执检察部副处长崔胜实认为。

2016年12月22日,江西高院再审宣告无罪的乐平“5.24”奸杀案,此前的江西高院最终以“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对四被告人作出一份留有余地的判决:由死刑改判死缓。

2017年9月12日,福建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的缪新华等五人故意杀人罪、包庇罪案中,此前的(2005)闽刑终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但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具体情况,对缪新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8年4月11日,安徽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的涡阳五周故意杀人案,在此前的发回重审中,2000年2月23日阜阳中院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判处两个死缓、一个无期、两个十五年,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了和第一次(1999)皖刑终字第305号裁定截然相反的裁定,维持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疑罪从轻判决。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的金哲宏故意杀人案,此前的吉林高院作出的(2000)吉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此案虽无直接目击证人,但间接证据已形成证明体系,足以认定。”“其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核准金哲宏一审死缓判决。”“具体情节”,说的就是本案没有直接的证据。

2019年3月22日,西安中院改判无罪的王华州故意杀人案,此前的终审判决书:“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最具中国特色的冤案,河北承德陈国清等四人抢劫杀人冤案,也存在这样的问题。1998年12月28日,河北省高院在对承德陈国清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时的《发回提纲》中,除了提到的十个新疑点,河北高院还特别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没有哪一起案件能像承德陈国清案那样获得法律界知名人士的关注和声援,前后参与该案辩护、申诉的二十几位律师均是业界知名、经验丰富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而且基本是法律援助。除著名专家、学者、教授陈兴良、陈瑞华、胡云腾、李宝岳等出具无罪的论证意见外,著名法学教授何兵、张千帆、姜明安、陈卫东、何家弘、王敏远等几十人;著名律师张思之等上百人,通过签名、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呼吁四人无罪。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签名声援无罪释放四人的有六百余人次。国内大型媒体南方周末、时代周刊、新京报、中国青年报、民主与法治、法制日报、财新网、红星新闻等几十家媒体跟踪报道该案数十次。如不是冤的离奇,决不会获得如此多的专家帮助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道义声援。

当然,也有没得到留有余地判决机会的,如聂案和呼格案。冤者已逝,给各方留下了极大的创伤。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法治的最重要原则之一,早已取代了“疑罪从轻”。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专门出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3〕11号),明确要求“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来的两会工作报告中也会总结宣告被告人无罪,纠正重大冤假错案的情况。

最高检此举,对下级检察院的导向性是非常明显的。前面提及的陈满案,是2015年2月1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申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最高检后来又抗诉平反了包括河南谭修义等几个案件。一时间,成为高检院积极纠错、平冤的美谈。而今最高检高调通报辛龙案,则下级检察院会否坚持疑罪从无、会否再建议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我们表示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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