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任何一个现代国家,要给一个人定罪,都必须经由法院审判,所有的证据和所有的程序,都要接受检验。监委管辖的职务案件,自然也不例外。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对监委收集的证据,讲得明确:第一,证据的性质,属于刑事证据。第二,证据的标准,要符合刑诉法的要求。第三,证据的效力,适用“排非”规则(排除非法证据)。
监察法和刑诉法都是国家大法,其他的文件我就不罗列了,因为我们不是搞学术研究,我们只要基于大法的规定,就可以说职务犯罪案件的录音录像,虽然不随案移送给检察院和法院,但并不等于可以游离在法律监督之外,这是探讨问题的大前提。
这里插一句,不移送的依据据说 在于国家监委法规室写的《监察法》释义。我们不是搞学术研究,我们不必纠结于此,因为第一,不移送就是现状。第二,不移送的释义不是司法解释,但高于司法解释,现状不可改变。第三,不移送本身并不是问题,是有救济程序的。
回到正题。在前面讲的大前提之下,假如职务案件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冤枉的,陈述是被逼供诱供的,那就意味着启动排非程序,检察院、法院就可以调取监委的录音录像,这个在法理和规定上都不存在障碍。国家监委的释义也说了,可以协商后调取。
那么问题出在哪呢?出在两个环节。第一个,实践中检察院、法院往往不敢向监委提出来,但是它不会这么说,它给你的官方解释是认为没有必要调取。第二个, 就算真的遇到拎不清的检察官或法官,去跟监委提出来了,监委是不是就得给?如果给的话是给全部还是给一段?如果协商没成,不给,怎么办?释义都没有明确。
监委是政治机关,高于司法机关,这一点本身毫无疑问,国情理当如此,但毛病是这个机构地位的高低,在实际生活中,异化为监委具体的的办案人员大于检察官、法官,个人成了组织的化身,组织成了个人的挡箭牌。
于是在一些办案人员的观念里,他们在谈话室里可以为所欲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因为阳光照不进来, 既不受事中的约束,也不受事后的监督,办案点成了法外之地。
但是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监委的办案人员肯定是在监察法和刑诉法的约束之下,谈话室录音录像的出发点是证明调查取证的合法性,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而不是为了便于制造冤假错案。
但是,讲大道理在具体个案中没有任何用。于是当事人就只有两个出路,一是在法庭上跟司法机关死磕,其实心里都知道真正主导案件的人不在法庭上。二是走上申冤的道路,所谓上网上访上吊的“三上”,寄望于更高的权力能过问。
但事实上两条路都很艰辛,且希望渺茫, 特别是已经判决的案件,一旦改判无罪,一串人要追责,改判的概率就和彩票中奖差不多。世态炎凉,世上总是锦上添花的多,雪中送炭的少,谁会站边一个落难之人?
申冤的最大痛苦就在于明知无望仍无法放下,因为它是亲人的自由和命运。理性告诉我们,掉坑里了应该赶紧爬出来,但情感又总是拉扯着我们,哪怕永远停留于此也不后悔。人生的痛苦和愤怒都源于无能为力,我想每个冤案的亲人都有体会。
一个个人,再聪明,再能干,在国家机器面前也是无比渺小的,四十多年前很多人平反也是得益于体制的自我纠错。
当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全系统开展教育整顿活动,但是否能改变录音录像的调取难问题,实现监察法和刑诉法的更好对接,这个制性的事情不是我们要考虑的事情。
我们的希望在于个案,我们的点不是要指望法庭上播放,而是上级监委能调取基层的录音录像来看一看听一听,能否清除一批滥用职权、违规办案的败类分子,只有办案的酷吏被整顿了,阻力消除了,冤假错案才有可能纠正过来。
悲观主义者为数不多的优点之一,是不怕尝试,不怕失败,不怕失望。滚钉板是没有了,但既然彩票店开门了,买一张又何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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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声音:监委的录音录像该不该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