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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鲁等地众辩护律师,就绵阳中院严重违法向全国律协申请维权:数百张光盘仅让看几天,无视庭审冲突强行召开庭前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9 12:15:45

尊敬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

我们是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地的多名执业律师,也系曾建斌等21人涉黑一案中多位被告的辩护人。我们于近期办理曾建斌案的过程中,遭遇了来自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包括但不限于:

(1)同步录音录像长达四个多月一张都不让看,于4月6日终于同意律师查阅后,数百张光盘仅让看一周就要强行召开庭前会议;

(2)多名辩护人因庭审时间冲突申请延期,法官无视冲突告知“必须开”;

(3)为规避“法院审前院领导”严重管辖问题,将中院原专委冯廷州“一人黑社会”案件违法分案至什邡;

(4) 分案后检察院尚未变更起诉,庭前会议甚至不知道审的是哪份起诉书,法院称检察院会当庭“口头改”。

绵阳中院的如上一系列重大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律师的多项辩护权利,更是将直接导致案件不可能获得公正处理。此前我们已针对该院违法行为多次提出异议,并多次向检察院反映及申请监督,均未有任何进展。在无其他及时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我们不得已只能紧急向“娘家人”致信求助,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予以关注,并帮助我们与绵阳中院交涉协调,敦促其立即停止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具体情况,详述如下:

一、绵阳中院曾长期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曾建斌案数百张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于4月6日终于同意辩护人查阅后,仅给一周查阅时间就强行召开庭前会议

据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刑诉〔2022〕20号”起诉书记载,就曾建斌等人涉黑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了侦查卷宗498册、光盘969张、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册,其中光盘969张中大量内容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证人、被害人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相关录像,对于认定本案指控事实具有关键意义。然而自去年12月直至今年4月6日,绵阳中院一直无视刑诉法、刑诉法解释明文规定,拒绝辩护人查阅案件同录。

因多位辩护人不断提出控告及异议,绵阳中院终于在2023年4月4日通知辩护人可于4月6日开始查阅录像,但就在查阅录像开始的一天之后也即4月7日,绵阳中院便紧急通知全体辩护人将于4月13日召开庭前会议。据此,留给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前查阅数百张光盘录像的时间仅有7日。仅就被告人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而言,即便每张光盘仅按一小时内容(实际上每张光盘至少数小时的讯问时间)、且观看效率为“1:1”(实际上1小时的光盘正常也至少需3小时观看)来计算,每日8小时持续不断观看录像也需一个月时间,按照“1:3”(花费三个小时,观看一小时的录像)的实际观看效率,则为3个月左右,遑论本案还存在大量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尚未提供查阅。因此,即便按照最保守时间估算,绵阳中院仅提供一周时间供辩护人查阅录像,也完全是强人所难,故意制造“关卡”。

在辩护人充分查阅本案同步录音录像前,绵阳中院根本不可能合法有效地召开庭前会议。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之规定,庭前会议中,应归纳解决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及被害人出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申请等问题,而以上问题的提出与解决,均与录像查阅高度关联:据部分辩护人了解,本案讯问、询问笔录存在威胁、指供等非法取证及不如实记录问题。试问:辩护人如未能查阅全部讯问录像,如何提出明确的排非线索?如未查阅证人、被害人询问录像,法庭又如何决定以笔录还是以同录为准?如未通过查阅录像判断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侦查行为,如何更有针对性地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在辩护人充分查阅完毕全部同录之前,召开任何庭前会议只可能是“完成任务”、“走过场”,无法解决任何庭前会议本应解决的问题。

二、 在多位辩护人均存在庭审冲突的情况下,绵阳中院无视法律规定强行安排庭前会议

前已述及,绵阳中院于4月6日安排律师查阅录像后一天,在4月7日即通知将于4月13日召开庭前会议。但因本案被告人数及辩护律师人数众多,如此仓促通知开会,必定导致大量辩护人因存在早有通知的其他庭审安排而无法按时出席庭前会议。在接到法院电话通知的第一时间,我们多位辩护律师就提出:因存在庭审冲突,绵阳中院应根据规定选择并无冲突的其他时间召开庭前会议,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律师因庭审日期冲突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整日期。

然而,本案合议庭成员李俊在与辩护律师电话和当面沟通的过程中,面对律师提出的合理请求,明确表示“不可能改时间”,甚至“制造法律”,声称法律规定同一被告的两位辩护人仅有一位到场即可,实际上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并且,法律规定被告人委托两位辩护律师,即代表被告人享有两位律师均到场的诉讼权利,且不同辩护律师各自享有独立辩护权,无法代表、也不应代表另一名辩护律师。此外,本案还存在同一被告的两位辩护人均存在庭审冲突的情况。绵阳中院拒不变更庭前会议日期,意图强行推进庭前会议及庭审,无任何正当性可言。

三、为规避“法院审前院领导”严重管辖问题,冯廷州“一人黑社会”案件被违法分案至什邡,绵阳中院仍强行“霸占”曾建斌案管辖权

曾建斌等人涉黑一案中,被告冯廷州曾系绵阳中院审委会专委,系院领导,与绵阳中院多位审委会成员存在多年同事关系。由绵阳中院审判曾建斌案,就会出现“法院审前院领导涉黑案”的荒唐局面,辩护律师曾就这一情况向多部门进行反映,直至4月7日,才被绵阳中院告知:冯廷州案已经被分案移送至什邡市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降级”管辖的做法,一方面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什邡市作为县级市,其法院并不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

同时,这一分案移送的决定,对于解决本案管辖问题完全于事无补,甚至是“错上加错”、“掩耳盗铃”。因冯廷州仅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单一罪名,其案件如由什邡法院审判,势必涉及到几个不可能解决、不可能回答的问题:

1.  冯廷州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罪名,以曾建斌等人是否涉黑为前提,什邡法院如何有能力在仅有冯廷州一人被审的情况下,判断曾建斌案是否构黑?“一人黑社会”,怎么审,怎么判?

2.  什邡市人民法院系基层法院,曾建斌案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为何偏要损害冯廷州的审级利益,让其案件至多停留在市级层面?

3.  既然有能力将冯廷州案移送至什邡,为何不干脆将全案移送?绵阳中院,到底“舍不得”的是什么?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分案审理问题”部分明确指出,分案处理的意义在于“便宜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并且“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就“为什么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须坚持全案审判?”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切不要全案事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的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当,而且会造成死无对证,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员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据前述规定与刑事政策,我们必须指出,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曾建斌等人涉黑一案提出的指控系集团犯罪的指控,冯廷州系众多集团犯罪被告人之一。在审理此类集团犯罪案件时,对本案其他被告人与被告人之一冯廷州的审判证据、案件证人交错甚至同一,对二者的审判不可划分也不应划分;换言之,对于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审理依赖于冯廷州案件审理的证据,对于冯廷州的案件审理亦依赖于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审理证据。

将冯廷州单独分案处理,可能在部分法院系统领导眼里,自以为解决了管辖、回避问题,实则对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更大的严重不利影响。在案涉证据高度重合的前提下,将冯廷州单独分案处理既没有提高庭审效率,反而降低了庭审质量,这与“分案审理”这一刑事政策之目的背道而驰。只有将全体被告人合并审理,对全体证人证言、全体被害人陈述、全体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进行完全充分的质证,才能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仅仅将被告人冯廷州单独分案起诉不仅不能改变绵阳中院无权管辖本案的情形,反而会不利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威胁审判公正,更是必定会令人产生前述疑问:既然能将冯廷州分案移送至什邡,为什么不将全案移送至什邡?如此拆分,意义在哪里?把曾建斌等人留在绵阳,动机是什么?

四、 分案移送却不变更起诉内容,法院声称检察院要“当庭口头变更”

鉴于绵阳中院告知辩护律师冯廷州案已经分案处理并移送至什邡市人民法院的情况,辩护人询问绵阳中院工作人员案件是否已经变更起诉,是否已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的书面决定。对此,绵阳中院的答复是:经其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核实,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变更起诉,对于冯廷州分案移送问题将在开庭时当庭予以“说明”。

如此答复,同样极其荒唐:

第一,如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不变更起诉,即对冯廷州分案,则意味着将出现两家人民检察院、两份起诉书同时就同一事实对冯廷州提起公诉这一“前无古人”的局面;

第二,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公诉人如当庭发表与书面起诉书不同的意见,人民法院应要求人民检察院书面变更起诉。本案中,涉及到被告人人数发生变化、部分被告分案处理这一核心事项的变更,公诉机关倘若在此种情况下都不变更起诉,则变更起诉程序将无任何意义。

回归到庭前会议问题,倘若检察院本应变更起诉却尚未变更,辩护人根本无法确定庭前会议是否系针对一份已经失效或者即将失效的起诉书召开,庭前会议程序的进行将是毫无意义的。在这一最为基础的程序性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即强行推进庭前会议,更加昭示了绵阳中院不惜严重损害被告人诉讼权利、辩护人执业权利也要强行推进审判的决心。

综上所述,作为曾建斌案的辩护律师,我们在短短数日内,即有多项权利遭受了绵阳中院以难以想象的方式进行的侵害,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事关重大且事态紧急,我们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全国律协领导,恳请“娘家人”尽快帮助维权。

曾建斌案部分辩护律师

202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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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北上广鲁等地众辩护律师,就绵阳中院严重违法向全国律协申请维权:数百张光盘仅让看几天,无视庭审冲突强行召开庭前会

本文关键词:辩护律师,绵阳中院,庭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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