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一份最新调研报告认为: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发文《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下称《调研报告》),谈及了前述观点。
因规定模糊、担心被用作“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与存废是法律界长期关注的焦点问题。
《调研报告》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寻衅滋事罪案件数量、占比持续上升,引发“口袋罪”担忧
寻衅滋事罪出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该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曾撰文谈到,寻衅滋事罪对于弥补处罚漏洞,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有其积极作用。但因此罪外延过于宽泛,适用过于模糊,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一直受到学界诟病。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8月16日发布的《调研报告》认为,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近年来该罪名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为准确适用法律,对该罪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报告》介绍,过去十年中,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绝大部分系年轻人,其中又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因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谈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调研报告》表示,调研中发现,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自寻衅滋事罪设立伊始,前述争议就一直存在。寻衅滋事罪源于已被废止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大修,因规定过于宽泛而广受批评的流氓罪被废除并拆分为数个罪名,寻衅滋事罪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但由于寻衅滋事罪表述模糊,入罪门槛低,涵盖范围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扩大化的趋势,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实务层面,寻衅滋事罪的数量近年来也不断增加。来自平邑县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2011-2019年全国一审程序中寻衅滋事罪案件及全部刑事案件。研究发现,寻衅滋事罪案件数量一直呈现递增趋势,由2011年的892件,上升到2019年的43776件,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增加。
“随着全国进入一审程序的刑事案件总数量的减少,寻衅滋事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一直呈现递增趋势,在2019年占比突破百分之五。”作者写道,“在刑法所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中,寻衅滋事罪占比4%已属占比较高,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仍呈扩大趋势。”
罪名存废业界讨论多年,最高法调研建议加大审判指导
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一直有代表委员建言废除寻衅滋事罪,或限缩其适用范围,引起媒体广泛报道。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新当选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再次公开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据媒体公开报道,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有一定的惩戒价值。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朱征夫曾在2008年至2022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多次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他曾在提案或建议中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且其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2022年全国两会时,时任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也曾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他在当时提交的议案中表示,立法者新增该罪名,目的是准确厘清罪与非罪的标准,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及保障人权的功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寻衅滋事罪包含的内容变得包罗万象,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该罪名不仅与犯罪构成类型化要求相悖,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在罪责刑相适应方面,也因为其“兜底性”容易引发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情形。基于此,肖胜方建议通过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并将其拆解归入其他罪名。
法律界另一种长期存在的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和法律适用上,通过明确规制、限缩可以让其更好运行。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情形。但近十年的实践后,法律界有许多声音认为,该规定仍有模糊部分,需要进一步明确。
也有观点强调,寻衅滋事罪的扩大化与基层的司法逻辑有关,单纯取消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有新的“口袋罪”取而代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2022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表示“口袋罪”的形成虽然有刑事立法的原因,但更可能的原因是司法实践的滥用。具体到寻衅滋事罪,他分析,该罪之所以成为一个“口袋罪”,是因为该罪的各种选择性要素较多,司法机关将具体概念提升为更上位的概念予以适用。他指出,近年来司法解释有注意防止“口袋罪”现象发生,但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并没有限缩的迹象。他强调,最高司法机关应当慎重制定司法解释,避免带头适用“口袋罪”,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滥用“口袋罪”。
从这份来自最高法刑四庭的调研报告看,研究者也倾向作出调整。《调研报告》表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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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最高法调研报告:寻衅滋事罪泛化倾向明显,应审慎处理上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