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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陷风波|一个青年律师关于刑辩业务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18 0:17:33

入行之初,我便直刷高难度副本--刑辩女律师,开启了升级打怪之路。也因为跟着大律师工作的原因,我得以阅业界大案,览至深冤情。所以对于刑事辩护业务,我有一些体会,可能不够多但也算切身。这次广西冯波律师案的舆情发酵,我本是看客,但定睛发现辩护人之一是我还未谋面的同事刘长律师,顿觉该支援些什么。幸而我还有一个粉丝数不算多的微信公众号,就公开发发牢骚吧,说说我关于律师业务的四个思考。

一、执业风险防不防得住?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新人入行的“必选课”,很多律师吃亏的“必修课”。我们要防的,有自身规范的执业行为;有委托业务的当事人或家属;有合作/对抗的业界同行;有“大义灭亲”的主管机关......让一个身处纠纷漩涡的职业群体,远离利益纷争、独善其身实在苛刻,何况很多客观风险(主动实施不当行为除外)无法预料。

根据北青深一度2023年7月14日的公开报道:2012年,冯波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强,并于2012年、2013年、2015年担任刘强名下桂林北京商会的法律顾问,费用为每年2万元,这期间,他给对方提供了一套借贷合同模版,并帮刘强和商会代理了十余件借贷纠纷。2016年起,他不再为刘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之后刘强又找冯波代理过几次案件,每次的费用为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冯波作为刘强组织的法律顾问,明知刘强从事套路贷等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2023年3月,冯波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公开资料显示,本案中,冯波律师很可能系因“职业行为”遭受刑事追诉。这也显然属于风险没防住的类型,简单解读一下,可能与当前的执业环境有一定关系。

第一,业绩压力下,接案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冯波律师母亲前几日公开发文《我的儿子冯波律师》,她的笔下字字不离忠肝,句句在诉义胆。一个年近四十、自习法律、经历丰富的憨厚人形象跃然纸上,可就是一位不慕名利,全身行头不过百元,家里连一辆像样的代步工具都没有的律师,代理的不过也就是法律援助案件、交通肇事、离婚官司等。一个从基础业务做起的律师,即使被牵连进刑事案件,竟也只获得了每年2万元的报酬,如何不叫人唏嘘?

现阶段,业务量下降、案源危机激增,很多律师面临着行业内低价无序竞争和客户委托意愿不高的双重困境,尤其在所谓“二八法则”的规律下,律师提供职业服务获得报酬的难度增加。案源已经成为一座大山,搅动着同质化竞争的浑水。此种情况下,为成功接案,客户实质可以单方决定是否委托,而非双向匹配、互相选择,很多律师在保持中立服务以及独立身份的基础上,话语权和主导性被相应减弱。

第二,信息不对称,律师提供中立服务的风险增加。事实上,大部分当事人选择律师时,双方仍未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基于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此,律师不可能知情。这就可能导致律师一方面基于不完整事实出具独立意见,另一方面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片面解释。

本案可以窥见一二,从事前看,冯波律师服务的客户系桂林北京商会,作为法律顾问,如果按其自称,是不知道刘强及组织有虚假合同、催债行为的。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冯波律师很可能提供的就是民事法律服务等中性业务活动。从事后看,冯波律师实施行为是否客观上与刘强及组织的犯罪有关联?对其犯罪是否提供帮助?能否作为帮助犯定罪处罚?性质又该如何确认?疑问重重,仍需结合本案证据及事实予以认定,本文不作探讨。

但早在“西宁律师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合肥律师吕先三被控诈骗案”乃至于更多未被曝光引发关注的案件中,怎么认定律师代理行为陷入刑事评价的问题,已予司法实践,至少林小青未入刑,吕律师二审刑期从十二年调整为三年。

第三,来自风险防控业务本身的高风险。法治社会,依法治企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律师在企业发展中也发挥着实质和程序上的重要作用。犹记得有同事吐槽,有一央企客户因更换厕所门之事还要求律师现场参会发表意见。案例虽极端,但事实上,律师提供的专业判断和风险防控措施已经成为企业决策的前提和依据。律师作为风险防控主体,一旦在细节上处理不当、或因业务水平不足造成损失,甚至于提供意见被不当利用,都可能招致祸端。

二、律师执业权利谁来保护?

“辩护人还在庭外脱鞋安检,争取携带电脑开庭的时间,庭审已经开始,20分钟即宣告结束,辩护人及家属始终未能到庭。”该案程序性问题激起热议,也是这次舆论质疑的争议焦点。关注到此事的瞬间,我戏谑发圈,最高法、司法部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时,也许也没想到,有一天会出现辩护律师还在安检,法院庭审“宣告结束”的情况。可见,来宾中院程序违法的不可思议,甚至于,该案还出现了辩护律师微博直播辩护的奇景。

纵观当下刑辩律师困局,一方面,是律师基本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甚至于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等等,可能被部分“不可控因素”阻扰;另一方面,部分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前提竟是先依法维护自身辩护权利。违规炒作案件、公开驱逐、禁止发言等都能成为“拿捏”律师的利器。之前亦有同事公开叫苦,人还在法院兢兢业业辩护中,法院要求律师配合法院顺利进行庭审的函件就已经发到了主管司法局。2022年8月,更出现过朱孝顶律师因开庭时间过长,被法警咒骂“感染新冠死翘翘”的闹剧。类似情形不胜枚举。

就本案而言,律师参与开庭是否应接受安检?律师开庭是否可以携带工作电脑?律师被阻进入庭审现场,是否可以结束庭审?上述问题的探讨已经很多,我不再赘述,但所有疑问指向的都是对律师职业权利的实质损害!不禁感叹,此刻被挡在庭外的是我们所有人,是每一个参与到司法进程的法律人,每一个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普通人!有个好消息是,据网络公开链接(未查证),此次北京朝阳律协亦有同志参与现场监督指导,侧面令人相信,律师们并非身处孤岛、孤立无援,期待律协能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依法保障律师发挥职能作用。

三、法律共同体间的对立存不存在?

答案是肯定的。我所办理的很多刑事案件都遭受过被公检法集体“防爆”的局面,仿佛律师就是那“鸡蛋里挑骨头”的野蛮人,“没事找事”的无理“讼棍”。当合法维权变成对立打压的借口,控辩矛盾几乎一触即发。即使大家受着一样的法学教育,高呼法律职业的和谐共生、增加共识,可亲历其中会发现这里就是硝烟四起的战场,分歧多于统一。我浅显理解有三个原因:

第一,控辩关系的天然对立。律师作为平衡司法审判的重要力量,在控辩审三方架构中,本该发挥的是互相制约的作用,可部分公权力机关只想要互相配合,不想被限制、约束或质疑。我们不能否认因为紧密配合促进了很多案件的有效审理,取得卓越成果,但更多案件中,双方关注点、利益点南辕北辙,好一点的可以平等抗辩,极端的便会出现公权力系统不吝动用强大的国家机器,拧紧刑事手段的发条,冲向司法审判的快车道,无所顾忌。以至于我总结出来我在很多文件里的常用词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的光辉,不容有一隅暗黑。”

第二,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据了解,很多法学生择业考公的原因是社会地位高。事实上,只有真正经历过案件审理过程,才会发现是真的高。我亲眼见过,一个年轻刑警面对一位年逾六十的老律师颐指气使,插腰抖腿故作严厉“你连这都不懂吗?”检察官指控的犯罪金额被要求解释明细时,脱口而出“这么简单的问题你没有计算能力吗?”等等。律师充其量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与权利机关做抗衡,惊呼,辩呼,振臂高呼,任尔呼朋引伴,仍抵不过互相庇护。

第三,职业壁垒导致的沟通不畅。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已经成为共识,但目前事态走向逐渐偏移,刘哲就发文说,只要有律师参加的场合,那么检法的同学就完全不去了,因为不知道什么算正当的交往,索性大家完全不交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很多律师会觉得大家缺乏互动和交流,没有深入探讨的契机,诉辩关系不平衡再次浮出水面,积怨累增,更不利于共识的建立。

本案中,我们看到了被极致放大的双方矛盾,可悲可叹。任性的公权力和不信邪的律师,一起将割裂的共同体事实置于台面,摊开在公众面前,血淋淋、明晃晃,由此引发的正义大讨论,可以算作舆情危机。也许,继续互扯头花还不如各退一步,让本案重回公正审判的轨道,让冯波有机会依法接受公正审判,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弥合诉辩矛盾,缓解舆论压力,满足公众期待。

四、所以公开发声起不起作用?

我在入行之初,曾与同事进行过“庙堂派律师”与“江湖派律师”的探讨。我理解,所谓庙堂,是指更符合当下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的“正能量律师”,他们严谨遵从所有规范,老老实实办案,规规矩矩参与到刑事审判流程中,精耕专业,注意形象,算是沉默的大多数。所谓江湖,就是能更好利用媒体力量,广泛发动学界、媒体,乃至社会关注的“激进派”,他们擅长批评,善于反对,有选择,有态度,敢抨击,敢接受社会的质疑。

放在以前,我是坚定的庙堂派追随者,因为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说,刑事辩护是门艺术,那我认为刑辩律师就是精雕细琢的工匠。孤傲和独立才是律师的本色。但很多时候,巨轮呼啸而过,留下哪怕一点点的零落成泥碾作尘,都足够悲怆。

在冯波案中,两位辩护律师让我看到了不一样的江湖。他们有着坚定的法治信仰和不惧质疑的强大内心。第一,为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适当妥协接受细致到脚的安检;第二,坚持双向沟通,为实现更有力的辩护,坚持携带卷宗入庭;第三,面对任性的“律师律师不到庭宣告庭审结束”,第一时间出具声明,专业能力过硬,而且敢于发声;第四,在辩护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微博直播辩护,创律师工作先河,努力博弈之精神令人敬佩;第五,在可能遭受的非议和舆论中,没有选择独善其身,有勇有谋。

于是,受同行激励,我也禁不住写些文字,所感所想,也只算是渺小的声援。至于本案中冯波律师二审是否构罪,我因不了解全案,甚至无法窥得一二,无法表态。但不影响我深刻理解本案的两位辩护律师,本案终将成为历史,但律师间的惺惺相惜已足够令人动容。有争辩才有进步,愿我们都能在法治的光辉里,安然无恙。

(文章作者:王丹妮,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今天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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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冯波律师,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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