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老板和教练刷机替学员签到是否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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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2/16 22:23:35 |
刚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出来。
这是一起驾校老板以及教练,通过刷机,修改设备,安装有关的app等方法,让考驾照学车的学员,不用每次都签到学习。去年底,全省在严查这类案件,汕头、揭阳、东莞、佛山、肇庆等地,抓了不少人。
驾校老板与教练的这种行为,有的地方办案机关初步定的是组织考试作弊罪,我个人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84条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量刑分两档,一档三年以下,另一档是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
驾照考试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我认为啊,组织学员无需到场学习而进行打卡签到,则不应该认定为“作弊”, 2012年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8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而这8种行为,核心的主要是指向,以非法手段获取试题答案、冒名替考等违法行为。
目前驾校老板、教练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帮助学员违规签到而不用现场学习的问题,学员最终还是需要通过科目一二三四的考试,才能最终拿到驾照。可以说,驾校老板、教练是组织对学习的作弊,并不是对考试的作弊,所以,我认为这种行为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不是很恰当。
下期我们将继续深入解读驾校、教练的行为到底可能涉嫌何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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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驾校老板,驾校教练,学员学习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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