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次数高达126次,这家银行原董事长一审判决结果公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原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思爽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具体来看,2013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朱思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办理银行贷款、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合计受贿126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7.0015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行贿名单中还包括多家银行原掌门人,例如,丹江口农商行原董事长代某、武当山农商行原董事长贺某。
银行原董事长受贿达126次,
在贷款审批上给予“支持”
上述判决书显示,朱思爽,曾用名朱双喜,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市,大学文化。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朱思爽在担任十堰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银行贷款、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7.0015万元。
据统计,朱思爽受贿次数高达126次,非法收受的财物包括现金(人民币、港币)、购物卡。其中,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负责人等请求朱思爽在贷款审批上给予支持,随后他均同意为公司办理相关贷款。
例如,据判决书披露,朱思爽曾九次收受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十堰中宏物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鄢某现金共计110万元,具体时间发生在2013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
2013年7月,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道和天下”一期房地产项目向十堰农商行茅箭支行申请办理贷款,鄢某请求朱思爽在贷款审批上给予关照,同年9月27日,朱思爽签字同意为该公司办理了4000万元贷款。
同样在2013年,彼时12月,十堰中宏物资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向十堰农商行营业部申请办理2000万元贷款,鄢某请求朱思爽在贷款审批上给予支持,2014年1月9日,朱思爽签字同意为该公司办理上述贷款。
2014年1月,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道和天下”一期房地产项目向十堰农商行茅箭支行申请追加2000万元贷款,鄢某再次请求朱思爽给予关照,同年1月19日,朱思爽签字同意为该公司办理上述贷款。
此外,朱思爽还曾三次收受十堰市海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现金共计50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在2014年9月,十堰市海昆工贸有限公司向管户单位十堰农商行张湾支行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十堰农商行1000万原始股,胡某请求朱思爽给予关照;2015年2月,经十堰农商行党委会研究并由朱思爽决定,十堰农商行通过了股权转让审查,后由相关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除收受现金之外,朱思爽还违法收受购物卡,比如,他曾四次收受湖北华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购物卡共计4万元。
在职务调整方面谋取利益,
行贿人包括多家银行董事长
除了给予贷款审批上的“支持”,朱思爽还曾在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比如,2014年春节前,时任十堰农商行开发区支行信贷部经理的张某4请朱思爽在其职务调整上予以关照,他表示同意。
具体来看,2016年6月,十堰农商行在该行范围内组织公开选拔保康等三家楚农商村镇银行行长,朱思爽任选拔领导小组组长,张某4报名竞聘保康楚农商村镇银行行长岗位。
2017年3月20日,经十堰农商行党委会研究并由朱思爽决定,张某4被任命为保康楚农商村镇银行行长。
为争取和感谢朱思爽对其职务调整予以关照,张某4先后六次送给朱思爽现金共计3.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行贿名单中还包括多家银行掌门人。例如,2014年上半年,时任丹江口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代某请朱思爽帮其调到十堰城区工作,朱思爽承诺有机会再考虑,后十堰农商行组织开展部分中层岗位轮岗交流,朱思爽向省联社推荐代某担任十堰农商行茅箭支行行长,省联社同意后,经十堰农商行党委会研究并由朱思爽决定,代某被调整为十堰农商行茅箭支行行长。
为争取和感谢朱思爽对其职务调整予以关照,代某先后三次送给朱思爽现金共计3万元。
除了代某,2015年春节,时任十堰武当山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贺某亦请求朱思爽调整职务,朱思爽表示会予以考虑。
2016年下半年,经朱思爽推荐,省联社任命贺某为竹山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上半年,经朱思爽推荐,省联社同意后,十堰农商行党委会研究并由朱思爽决定,贺某被任命为十堰农商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后贺某先后二次送给朱思爽现金共计2万元。
除了银行董事长,行贿名单中亦包含银行支行长。比如,朱思爽三次收受十堰农商行五堰支行行长李某2现金共计2.5万元;五次收受十堰农商行北京路支行行长喻某现金共计2.3万元等。
据判决书显示,朱思爽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自己办公室,另有部分出现在宿舍门口及其岳父家中。
被判五年五个月,
法院称不具备立功情节
法院认为,朱思爽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庭上,朱思爽的辩护人提出,其在监察调查期间,检举揭发多起他人犯罪行为,若查证属实,则具备立功情节。
对此,法院认为,因控辩双方均未提供相关查证属实的证据,故朱思爽不具备立功情节。
最终,朱思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同时,其违法所得407.0015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朱思爽曾任湖北十堰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曾长期供职于湖北农信系统,从出纳、会计、信贷员干起,一步步走上县联社理事长,省联社办公室主任、发展研究处处长等岗位。
据悉,2013年初,十堰农商行正式挂牌开业,朱思爽成为该行首任党委书记、董事长;2019年由十堰农商行董事长转任湖北省联社风险总监,后任省联社特级督导员。
因涉嫌职务犯罪,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朱思爽在2022年7月12日被荆门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3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19日被逮捕。
去年1月,原银保监会十堰银保监分局披露的处罚公告显示,十堰农商行被罚240万元,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包括:违规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办理贷款;对股东股权质押贷款审核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审查不严,违规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同时,朱思爽对该行违规接受股权质押办理贷款、对股东股权质押贷款审核不尽职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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