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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9/26 9:21:05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惩

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履行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同时,“两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共4件,分别是: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这批案例聚焦老百姓关注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坚决态度,体现其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成效。


下一步,“两高”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目录


案例一: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

案例二: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

案例三: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

案例四: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


案例一

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


【简要案情】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其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2020年以来,孙某结雇用被告人刘某军来其摊位帮忙,从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经昆山市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孙某结销售的银鱼中均检出工业用甲醛成分。


【诉讼过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销售金额分别达129万余元和67万余元,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结系主犯,刘某军系从犯,对刘某军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结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工业用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体长期处于甲醛浓度较高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头晕、头痛、流泪、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能导致白血病。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们所熟知的福尔马林溶液。福尔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医学上被用于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标本的防腐剂。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点,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产品,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较高浓度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产品一般会有刺激性气味,表面坚硬,缺少光泽,口感生涩,缺少鲜味,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外观、嗅闻气味、触摸质地等方式进行识别,避免购买或食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过的有毒、有害水产品。


案例二

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


【简要案情】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国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国分两次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被告人潘某栋,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潘某栋将从顾某国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被告人李某卫,部分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李某卫将从潘某栋处购买的猪肉在其门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65元。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检验,从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


【诉讼过程】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泊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顾某国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栋、李某卫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登报道歉,潘某栋、李某卫还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经法院调解结案。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潘某栋、李某卫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


【典型意义】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脂”,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涉“瘦肉精”犯罪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养殖户法治观念薄弱,为逐利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与畜禽非法屠宰、销售脱离监管密切相关。本案就是一起不法分子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市场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不仅对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潘某栋、李某卫定罪处罚,还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顾某国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源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潘某栋、李某卫长期从事猪肉经营活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从私人屠宰点违法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对外销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依法认定该二人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


案例三

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钦在某家禽养殖场养殖三黄鸡。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李某钦给三黄鸡每日喂食某品牌中期配合饲料861(该饲料含有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钦未执行饲料标签上明示的休药期5日的规定,分6次向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净重11592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养殖场内的三黄鸡进行检验,其中尼卡巴嗪残留量为686μg/kg,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尼卡巴嗪200μg/kg的最大残留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诉讼过程】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钦提起公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钦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为防治鸡球虫病,兽药尼卡巴嗪被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李某钦在饲养、销售三黄鸡过程中,没有执行饲料说明书上关于兽药尼卡巴嗪休药期的规定,将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予以出栏销售,导致流入市场的三黄鸡中兽药尼卡巴嗪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黄鸡是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禽类农产品,禽类养殖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守底线,尽到科学谨慎饲养的注意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司法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类农产品日常检验范畴、对生产端开展养殖户走访、加强用药知识培训指导,形成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


【简要案情】


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查获被告人陈某辉等28名经营小黄鱼的个体工商户。经查,陈某辉等28名个体工商户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增加销量,明知“黄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在陈某辉店铺查获染色小黄鱼54.41千克,在其他涉案人员处查获染色小黄鱼115.167千克、“黄粉”744克、“黄粉”溶液15桶。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小黄鱼、“黄粉”、“黄粉”溶液中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


【诉讼过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对被告人陈某辉等11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外17人作不起诉处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辉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辉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罚金。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磋商的方式,要求上述11名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均已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小黄鱼肉质鲜嫩、营养丰富,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水产品。一些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小黄鱼的外观新鲜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碱性橙Ⅱ成分的物质。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非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小黄鱼中非法添加碱性橙Ⅱ并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及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全链条溯源追查“黄粉”原料提供者和其他染色小黄鱼销售者。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反向移送,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司法机关还积极促推综合治理,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设置群众举报、维权联络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同时,充分运用法庭教育和法治节目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观察鱼腹、鱼唇颜色或用纸巾擦拭黄鱼表面等方式辨别染色小黄鱼。



附答记者问


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

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9-25 10:09:19


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典型案例及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两高”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自2021年6月起,开展为期三年的“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等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取得了积极工作成效。


问题二: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有力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组织领导。2021年6月,最高检下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对检察系统开展专项行动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行为。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制发符合当地食用农产品监管特色的行动方案,积极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二是强化司法办案,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批捕、起诉等职能,集中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综合运用自由刑、罚金刑、禁止令等组合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形成有力震慑。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484件50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8件172人,纠正漏捕90人,纠正遗漏同案犯208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66人。最高检对重大疑难复杂、舆情高度关注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加强对下指导,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主动融入综合治理,服务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大局。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食品监管部门或涉案单位制度机制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类案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章立制,促进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法治宣传,充分运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专项行动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共识,营造维护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问题三: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有力举措依法惩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取得了哪些成效?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相关犯罪,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全国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宣告禁止令,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三年来,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 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食用农产品的案件共计1429件,有效惩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完善食品领域司法解释。2021年12月31日,“两高”修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针对农药、兽药非法添加违法犯罪突出的情况,增加规定了“生产、销售添加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内容,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2021年11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修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对下指导,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授课培训等多种形式,持续抓好食品相关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有效提升全国法院审理食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审判质效。2023年7月1日,法答网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疑难复杂问题的咨询答疑,一大批困扰审判一线的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编辑出版总第135、136辑《刑事审判参考》(食品安全专辑),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争议类案,如豆芽添加兽药行为的定性、“注水肉”等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引,并全面刊载有关食品安全立法、司法规范及其理解适用,为执法办案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规则。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持续发布涉食用农产品刑事参考案例,有效指导审判实践,进一步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问题四:“两高”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本次发布4件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苏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河北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浙江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上海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本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聚焦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食用农产品。猪肉、三黄鸡、小黄鱼等都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材。人民群众对这类常见食用农产品安全关注度高,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选取此类食用农产品作为典型案例,不仅能够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同时也有利于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升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意识。二是彰显司法机关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的坚决态度。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不仅依法判处重刑,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宣告禁止令,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江苏办理的孙某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金额达129万余元,孙某结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同时,还被判处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共计三百万元,在经济上受到严惩。三是打击犯罪的同时深入推动社会综合治理。浙江办理的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类农产品日常检测范畴,形成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上海办理的陈某辉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方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反向移送,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另一方面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问题五:下一步“两高”在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方面有哪些打算。


专项行动虽已结束,但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职责使命永远在路上。下一步,“两高”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一是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继续巩固提升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始终保持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犯罪的高压态势。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提升打击合力,进一步推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和违法犯罪打击体系。三是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结合办案工作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全社会共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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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本文关键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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