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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刑事二审案件也应实行庭审实质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20 23:50:20

庭审实质化,其实就是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法庭辩论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长期以来,我国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还局限在一审庭审。即便刑事二审开庭率有所提高,也并非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结果,更大助推力是内部考核所致。刑事二审案件长期大面积书面审理,固然可以提高二审案件的审判效率,二审法官的办案压力也相应减小。但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的实现都无法保障,甚至二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既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程序,具有吸纳不满和限制恣意的功能。开庭审理,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不被冤枉,但是如果不开庭审理,则被告人被冤枉的概率将大大提升。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的二审更应开庭审理,尤其是一审中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

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有违控辩平等的精神。控辩平等,也就是“平等武装”(fair play),要求控辩双方机会均等、权利平等、手段对等。然而,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而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则一般不开庭审理。这是控辩双方权利不平等的典型体现。

将原则当作例外,将例外视为原则,“曲意解释和适用法律”,也是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原因所在。《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根据笔者对上述条款文本的字义解释,只要被告人对一审事实和证据认定提出异议,都必然影响定罪或者量刑,均应开庭审理。尤其是被告人声称自己无罪的案件,直接关涉指控罪名能否成立,更应让正义“在阳光下实现”,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二审开庭审理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更有助于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如果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以秘密、封闭和书面方式进行审理,审判的公正性存疑,也给人以上下级法院之间“官官相护”的感觉。法律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关系异化为“领导”关系。之所以禁止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事实问题进行请示汇报的制度,就是为了使上下级法院回归正常的“审级监督”关系轨道。

笔者前两年曾撰文《保障辩护权应先从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做起》,现在仍坚持这一观点。刑事二审案件审理中,不少辩护人首先为争取法院开庭而斗争,这其实是在为争取辩护权而斗争,为争取在法庭上的“说话权”而斗争。让律师在二审法庭上说话“天塌不下来”,只有让被告人和辩护人说话才是保障辩护权的真正体现。连“话”都不让说,何谈辩护权保障?事实证明:口头言词的方式比书面封闭的方式,更有助于防止错误,形成正确的裁判结论。律师直接向法官当面口头表达意见比提交一纸“书面辩护意见”,辩护效果不知要好多少?此外,律师还担心提交的书面意见是否会被法官查阅或者认真查阅!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一般认为,一审是基础,二审是救济,再审是例外。但是,“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加之二审不仅仅是法律审,还是事实审,承担“全面审理”的职能。因此,不少被告人希望通过开庭审理“还自己一个公道”,他们认为二审法院不太可能与自己所在地域存在千丝万缕联系,一定意义上可以实现司法的“去地方化”,因而可以公正审理案件。这是不少二审被告人期待开庭审理的原因所在。而这种期待最基本、最原始的便是二审能够“开庭审理”。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不争的事实,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正是彰显法官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机会。作为法官和法院,不应错失这一机会,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长期以来,我们将庭审实质化改革主要聚焦于一审法院,其实在“全面审理”原则下,不能忽视二审案件的审理实质化问题。以二审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倒逼”一审案件庭审实质化,不失为改革的一项可行之举。

既然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改革要遵循司法规律,而直接言词便是司法的最基本规律。我们不能一方面说要参与和推动司法改革,另一方面在办案活动中又不遵循司法规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程序公正乃至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二审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无疑是一种“秘密审判”,其公正性令人浮想联翩!时至21世纪,又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还要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而审判还是秘密进行,这与上述我们致力于实现的目标格格不入。

西方有一句著名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看得见的方式”就是开庭审理方式。越是有重大社会影响、越是存在争议的案件,越应开庭审理,越应保障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以此消除被告人及其家人的疑虑,重拾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直接言词原则的入法和实现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应该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在该目标到来前夕,能否在司法实践中率先一步,将成为司法公正重要的“试金石”。期待审判机关能够顺势而为,积极作为,以实际行动支持司法改革,成为权利的坚强捍卫者和保护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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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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