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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5家上市公司披露涉刑进展,财务造假刑事追责加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8/4 23:00:11

  7月份,有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公司、公司实控人、高管等因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告,包括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法院依法决定逮捕、被检察机关起诉或收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是《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落地见效体现之一。随着打击财务造假合力形成,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追责立体化追责惩防体系完善,行刑衔接更加高效,刑事追责力度明显提升,违法成本也大幅提升。监管部门正以“零容忍”执法提高威慑力,塑造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立体化追责

  让造假者倾家荡产

  7月29日晚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沈万中送达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因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沈万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万元。此次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刑事处罚与公司2021年财务造假案相关。

  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梳理,仅7月份已经有包括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瑞斯康达(8.690, 0.07, 0.81%)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金通灵(2.850, 0.04, 1.42%)(维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力源科技(10.390, 0.21, 2.06%)(维权)在内共计5家公司披露公司以及公司实控人、高管因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告。此前,这些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因财务造假受到证监会或证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这释放了三重信号:一是行刑衔接提速,效率空前;二是“首恶”优先打击,实控人及核心高管成重点追责对象;三是政策法规落地见效,多部门协同形成制度闭环,强化震慑效应。

  “这说明监管机构对财务造假‘零容忍’,刑事监管的力度在加强,不断强化震慑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运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部分公司还被追究民事责任,立体化追责已成常态。据锦州港4月30日公告,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公司被投资者起诉案件共23起,涉案金额553.92万元。去年年底,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目前正在进行中。

  田利辉表示,民事赔偿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代表人诉讼等机制,可以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修复市场信任。刑事追责与民事索赔并行,既惩治“首恶”,又填补投资者损失,可以实现“不敢假、不能假、不易假”的治理闭环。

  推动公司治理

  转向“实质尽责”

  资本市场严打财务造假的合力正逐步显威。

  去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完善防假打假的监管协同机制和综合惩防长效机制,并强调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今年2月份,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8宗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一半涉及财务造假。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刑事责任,形成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除上市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如ST起步(2.800, 0.01, 0.36%)公告称,公司收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公司及公司前董事长章利民、前总经理周建永等6人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检察院起诉。金通灵发布公告称,因为连续6年财务造假,公司及6名核心高管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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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利辉表示,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是责任链条的全面覆盖,体现全员担责原则。高管、董事甚至供应链负责人均被追责,倒逼公司建立内控防火墙。此举既防止“集体默许”式造假,也警示职业经理人履职风险,推动治理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尽责”。

  近日,证监会表示,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进一步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通过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坚决破除造假利益链、“生态圈”。

  对此,陈运森建议,强化各监管主体的监管协同联动,搭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同时,要利用科技赋能金融监管,强化科技监管赋能思维,打造数字智能监管体系。

  关于后续如何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刑事追责力度,田利辉表示,可从三方面发力:一是完善立法,细化刑期标准,增设“连续性造假罪”;二是强化行刑衔接,缩短案件移送周期;三是扩大追责范围,将中介机构等“帮凶”全面覆盖,切断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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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财务造假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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