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灵波:跨区域趋利性司法案件的执行困局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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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0/9 23:32:08  |
当“远洋捕捞”式案件从侦查审判进入财产执行阶段,一些地方执法司法中的趋利性惯性并未停歇,反而以更隐蔽的方式侵蚀着司法公正与营商环境。“假退赔、真趋利”“谁有钱、执行谁”“合法违法财产混同处置”等乱象,不仅让民营企业家身陷财产困局,更在动摇市场主体对法治的信心。根治这些问题,不能仅靠个案纠错的“治标”,必须以制度刚性斩断利益链条,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退赔本是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制度设计,却在部分案件中异化为“利益回流”的工具。有的案件中,十万余名被害人仅四百余人被明确认定,数亿元查封资产因“被害人信息不全”难以返还,最终通过内部机制流向办案单位,“优先返还被害人”的法律原则沦为空谈。这种“虚假退赔”的本质,是将司法权异化为逐利手段,其危害远超个案不公——当企业看到涉案财产最终流向执法司法机关而非真正被害人时,对法治的信任便会层层瓦解。根治此弊,既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退赔全流程的监督,更要彻底改革涉案财物“财政返还”机制,从源头上消除趋利动机。
“谁有钱、执行谁”的执行逻辑,更是对刑法原则的公然背离。从犯本应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责任,却在部分案件中被要求“全额买单”,而主犯的执行反而“雷声大雨点小”。这种选择性执行背后,是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对“可执行财产”的刻意追逐,完全无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准则。法律明确规定,追缴退赔应以实际违法所得为限,最高法的典型案例也多次重申这一原则。要遏制这种乱象,法院必须在判决中明确执行金额、责任主体等关键信息,杜绝“按共同犯罪数额退赃”等模糊表述,让执行有清晰边界;更要确立“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原则,防止因判项不明导致过度执行。
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边界不清,是执行乱象中最刺眼的法治伤痕。有的案件将涉案行为发生前购置的房产纳入执行,有的仅凭推测就将他人名下财产认定为“代持”,在未宣告没收刑罚的情况下,实际完成了“变相没收”。这种做法直接违反《刑法》关于“追缴仅限违法所得”的规定,也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财产”的要求背道而驰。规范执行,必须推动执行全流程公开,将财产查控、分配规则晾晒在阳光下;同时建立“监督-问责”闭环,对违法扩大执行范围的行为严肃追责,守住“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法治红线。
治标更需治本。上述措施能缓解个案矛盾,却难以撼动趋利性执法司法的根基。唯有最高司法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全国范围内典型“远洋捕捞”案件全面审查、依法纠正,推翻错误判决、返还合法财产、追究违法责任,才能彻底斩断“执法-司法-罚没”的利益链条。这不仅是对过往错案的纠正,更是向全社会释放“司法绝不是逐利工具”的强烈信号。
法治是民营经济最坚实的后盾。当财产执行环节的每一个步骤都严守法律边界,当司法权彻底摆脱利益羁绊,市场主体才能放下顾虑、轻装上阵。唯有如此,法治营商环境才能从“纸上”落到“实处”,民营经济才能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中,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作者:王灵波,系苏州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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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王灵波:跨区域趋利性司法案件的执行困局待解
本文关键词:跨区域趋利性司法案件|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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