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涉案行为人长期以鸭腿冒充鹅腿开展经营性销售,案件事实经行政监管机关调查取证、证据固定完毕后,引发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及社会公众,针对食品经营领域以假充真行为刑事入罪标准、追责边界的专业探讨。司法实务主流观点认定,本案行为人最高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该裁判预判结论引发社会舆论层面的价值争议与情理讨论。
本文以现行刑事实体法律规范、司法裁判通说及同类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托,秉持客观中立的法学研究立场论证得出:本案量刑适用范围不仅包含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符合本罪无期徒刑法定适用条件。下文结合成文法律条文、案件证据材料与类案裁判规则逐层开展法理推演,剥离舆论情绪化干扰,严格遵循刑事司法裁判逻辑完成案件法律研判。
首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核心法条,结合配套司法解释核心要义,开展规范层面法律释义。
依据本罪罪状表述,市场经营主体实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类违法行为之一,且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刑事立案标准,即齐备本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性质突破行政违法边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罪以涉案销售金额为核心量刑裁量依据,设置层级化量刑适用规则,司法适用核心裁判规则梳理如下:
第一量刑层级: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法定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
第二量刑层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法定刑区间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量刑层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法定刑区间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为加重量刑层级: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依法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回归本案在案证据,行为人历时八载,依托线下实体经营门店与线上小程序双向经营,全部交易电子凭证完整留存、证据链条闭环完备,具备刑事司法证据效力;经司法审计核算,涉案交易共计三十六万余笔,单品售价一十六元,累计涉案销售金额高达五百七十六万元。
本案涉案数额远超二百万元加重量刑阈值,单从犯罪数额要件予以研判,本案径直适用本罪顶格量刑区间,无期徒刑裁量具备完备成文法依据与司法适用基础。
本案引发大范围社会公众共情,社会公众基于小微个体经营者经营困境提出包容意见,该民意情理具备社会人文基础。但刑事司法裁判恪守法理优先、严守法律底线基本原则,社会情理不得突破法律适用边界,个案定罪量刑需依托案件证据体系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依法裁量。
结合行为人讯问笔录供述内容予以佐证,行为人经营初期合规销售鹅肉制品,经营两个月后以货源短缺为事由,替换成本更低的鸭腿原料,沿用原有产品名称、销售价格持续对外经营售卖。
结合本罪主观罪过、客观行为两项犯罪构成要件,提炼两项核心司法裁判认定规则:
其一,短期应急性食材替换行为属于经营过失范畴,仅需作出行政处罚即可完成规制;本案食材替换行为存续八年,行为具备长期性、稳定性、持续性特征,不属于经营疏漏范畴,属于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主动违法造假行为。
其二,两类畜禽肉类原材料生产成本、市场交易价值、产品核心属性差距显著,行为人利用消费信息不对称隐瞒食材真实品类,谋取非法经营收益;针对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疑,行为人虚构食材加工工艺予以辩解,同时参与行业诚信经营宣教活动,足以佐证行为人具备主观欺诈牟利的直接犯罪故意。
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审查,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牟利、刻意欺诈的直接故意,客观实施食品领域以假充真违法经营行为,涉案交易流水、订单记录证据链条完整闭环,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检索北京市辖区同类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对标肉制品造假类案件司法裁量标准,开展类案对比分析。
北京地区同类肉制品造假生效判决载明,个体商户以鸭肉卤制品冒充鹅肉制品对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29万元,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该区域同类案件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执法立场明确。
经横向类案对比可知,涉案金额近30万元的同类案件均已作出刑事处罚;本案涉案金额高达576万元,违法经营周期长达八年,法益侵害范围、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均显著高于在先判例,量刑裁量应当适用加重处罚标准。
从司法价值平衡层面分析,司法裁判考量小微市场主体经营生存困境,兼顾法律刚性约束与司法人文价值;但食品质量监管秩序、市场诚信经营制度属于社会公共法益,具备司法优先保护顺位。
社会公众情感倾向、舆论民意导向,不具备阻却行为刑事违法性评价的法律效力,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出罪免责事由。若放宽食品经营性造假案件刑事追责标准,将破坏食品市场监管体系,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公共法益。
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规定,现阶段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完成物证、电子数据、言词证据全部固定工作,经核查本案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启动刑事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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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李修蛟:鹅腿阿姨案以鸭充鹅行为刑事定性与量刑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