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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遇尴尬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57:05

作者:余亚莲 朱艳秀 贺信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24     

 

  两律师上法院讨“会见权”被驳回,业界视此为广东首例律师维权案

  两名律师前后奔波了5天,最终仍见不到当事人。6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律师因会见不到当事人而状告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下称“公安处”)行政不作为,索赔2元!此案被业界视为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

  昨天(6月23日)上午,王家恒、钟其胜因律师“会见难”状告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一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后,法庭当庭裁决: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关系应由刑事诉讼法调整,因此此案不属行政诉讼范畴;在律师“会见权”难以实现情况下,律师应找检察院反映情况,找法院“走错了门”。

  律师会见疑犯遭遇“踢皮球”

  两名律师王家恒、钟其胜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

  5月12日,两律师接受胡某的委托,为她的儿子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服务。

  当天下午,两律师就赶到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下称“公安处”)刑侦支队要求会见刘某。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该案要找支队驻铁路看守所的预审队接洽。

  第二天,两律师就去看守所找到负责预审的队长,该队长表示,案件还没有到他那里,不能安排会见。于是,律师又重新回到公安处法制科要求会见。法制科称这不归他们管,要他们找刑侦支队。

  两律师找到了刑侦支队队长,队长把他们带到第一次让他们去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面前,让他负责办理。队长一走,该工作人员就说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无法安排会见。

  两律师后来找到承办此案的广州火车站派出所,又被告之要找刑侦中队队长解决,但中队长出差了。

  5月17日,两律师二赴广州火车站派出所,刑侦中队队长称根据公安处的规定,他们无权接待律师。

  至此,从两律师第一次提出会见要求已经过去5天。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在内部之间相互推诿,违反了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二人将其视为“刁难”,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被告:并不存在“不作为”

  被告公安处提出,原告提供申请会见资料后,预审处发现缺少证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证明材料,因此退回材料让原告补充,并不存在任何“不作为”。

  原告则表示,当时预审处是以“卷宗没到,不能安排会见”为由将材料退回的,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告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被告又提出,律师会见当事人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司法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方则认为,律师与公安机关在要求会见过程中的关系不是刑事司法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是构成行政关系的。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会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会见应属于刑事司法关系。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和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存在行政关系。法院遂当庭作出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表示要继续上诉。

  行政诉讼案:是耶?非耶?

  公安机关的行为究竟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这一问题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在法庭上,这一问题依然成为争论焦点。

  两名律师提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公安机关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就是不作为。”

  “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毁损了律师在委托人心目中的信誉,造成了律师经济损失。”因此律师要求法院判定公安机关违法,并提出人民币2块钱的象征性赔偿。

  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答辩称,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属于国家司法行为范畴,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不是行政行为。另外,答辩方还提出,当时没有安排会见,主要是由于律师只提供了其委托人胡某的公民身份证,却不能提供胡某是犯罪嫌疑人母亲的户籍证明。

  几句话引起了律师的极大不满。他们说,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给公安机关的,才是司法行为。

  刑诉法没有授权公安机关不安排会见,因此这种行为就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才是司法行为,而对于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就此案来讲,公安机关与律师之间只能是属于行政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至于律师没有提供胡某户籍证明一事,律师说:“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询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明。”

  法庭裁定:这是检察院的事

  公安处坚持认为他们依法办案,不存在任何的“不作为”。他们不予安排会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内部其他部门都对两律师应当如何办理会见进行了指引,没有推诿行为,两律师的说法毫无道理。

  休庭15分钟后,法庭对该案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在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安机关只是配合律师实现“会见权”。因此双方不存在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由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律师如果不能实现“会见权”,应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两律师显得非常镇定。王家恒后来说:“这是意料之中的事。”宣判后,王家恒和钟其胜当庭表示:一定要将该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数个“没有”说原因

  “会见难”一直是律师执业“三难”问题之一。这起追讨“会见权”的官司引起了同行律师的密切关注。赶到法院旁听的十余位律师和律协工作人员将此案称为“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

  作为此案的原告,王家恒、钟其胜身着律师袍出现在法庭上。钟其胜连用数个“没有”作为结案陈词,他说:“(律师会见难),究其原因,主要是某些行政机关中的某些人根深蒂固的人治旧观念没有消除,没有树立法治观念,没有认识到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重要意义,没有正确认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他说,在某些人思想观念中,“律师就是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开脱罪责的”,律师一介入,案子就处理不了,所以对律师有对立情绪。

  关于这次官司的目的,律师表示,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告诉个别法制观念淡漠的行政机关,“违法就要承担责任”,“纠正不依法行政的坏习惯”,从而达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目的。(贺信)

  律协:律师成了弱势群体?

  据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律师本来应该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于平等地位,现在却逐渐成了司法过程中地地道道的弱势群体。现在律师会见当事人,会见的时间、内容、场所以及会见的外部条件都得不到保障,“律师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了,如何去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48小时内安排会见嫌疑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编辑:风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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