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抗洪英雄受贿34.5万被判3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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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5 0:18:07 |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实习生 莫丽娟) 荣获广州市治水一等奖,因抗洪累到胃出血……曾经为单位赢得无数荣誉的原荔湾区农业水利局副局长袁小莘,由于泄露工程招标信息,帮助他人中标,从中受贿34.5万元,被荔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昨天,袁小莘在庭上大发悔罪感言,在场旁听的荔湾区100多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深受教育。
指点夺标“秘籍”捞款案发后自首
现年47岁的袁小莘,曾担任原芳村区农业水利局、荔湾区农业水利局副局长一职。据法院查明:2002-2006年间,袁小莘利用其担任职务,主管花地河整治工程、西浦排涝泵站重建工程的便利,在工程指标、工程建设中泄露工程招标信息,授意刘某明、唐某华等人挂靠多家公司进行投标;串通负责施工指标代理工作的广东省XX工程监理公司、广东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桥,帮助刘某明、唐某华等顺利中标,并从中收受刘、唐、陈的贿赂共计33.5万元。
2003年1月,袁小莘利用其主管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在花地河A、B、C段整治中,收受负责工程监理的佛山市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经理、工程现场总监彭某毅的贿赂1万元。
案发后,袁小莘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归还所得全部赃款。
面对各项指控均点头答“是”
昨天的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诸项犯罪事实,袁小莘均点头答“是”。法庭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小莘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1项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袁小莘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判处袁小莘有期徒刑3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曾是治水功臣抗洪致胃出血
在庭审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原来袁小莘曾经也是一位让单位引以为豪的好干部,在其任职期间有过多次立功表现。2003年,袁曾代表所在单位获得广州市治水一等奖;2005年6月因抗洪劳累住院,引发胃出血,医院曾两次下发病危通知,袁因此获得广州市抗洪先进个人,所在单位也获得广州市抗洪先进单位。
当法官问到袁小莘“还有什么需要作最后陈述”时,袁小莘顿时泪如雨下,泣不成声:“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信任,也对不起家人、朋友的支持,我很后悔……我希望法官能够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一定要努力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听到这番话,坐在旁听席上袁的家属也不停擦拭脸上的泪水。
同时,在荔湾区纪委监察局的组织下,荔湾区100多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也参加了整个审理过程的旁听,他们均表示,此次庭审给他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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