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法理论 >> 正文

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23 3:00:31

 

  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都可能基于奸淫的目的而发生性交关系,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强奸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后者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包括男人,又包括女人。(2)主观目的不同。强奸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与受害女性发生性交关系,受害女性则无与行为人性交的意图,即性交行为违背了其意志;后罪则是出于淫乱之目的。淫乱,并不一定性交,即使男女双方性交,也是双方出于自愿。此时,双方有与对方性交淫乱的意图,都是为了寻求无耻下流的感官、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发泄其无聊情绪。(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后罪的行为方式则为聚众淫乱或多次参加淫乱。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一起进行淫乱。淫乱,则是指男女之间、男性之间、女性之间的一切有关性的活动及行为。(4)有无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必有对象,为妇女。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来说,其对象还仅限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罪则无行为对象。(5)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自由意志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及其良好的道德风尚。聚众淫乱活动中,有的男子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不愿参加淫乱活动的女性与自己或他人性交,或者奸淫其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又构成强奸罪,两者若存在牵连关系,如为使某妇女参加淫乱,对之强奸,致使妇女参加并发展为自愿,则应择重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否则,不存在牵连关系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本文关键词:强奸罪,聚众淫乱罪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