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法理论 >> 正文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3/19 15:14:2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本文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