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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程序违法之殇
作者:谭敏涛 文章来源: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0 1:29:04

19,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在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被告人之多,辩护律师之多,全国关注度之高,前所未有。此案集结了全国多位实力派刑辩律师,堪称中国刑辩律师的盛会也不为过。而在举国关注的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中,庭审首日的多处程序违法之殇着实让人难以释怀,在此,我简要总结庭审首日的几处程序违法之殇,以供诸位友朋赏析和评断。也劝贵阳中院和贵阳检察院的法律学人们,坚守良知,守护正义,捍卫公正,因为,法律学人不应成为中国法治的历史罪人,我们输不起、伤不起、耗不起。

1、管辖权之殇

由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竟然由贵阳市法院指定小河区法院审理。原审案件的一审法院为贵阳市法院,而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换成了基层法院。贵阳市中院擅自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在此,我们有十足的理由相信,贵阳法院的目的在于让本案的终审走不出贵阳市中院。当小河区法院一审完毕后,再由贵阳市中院二审,这样,本案便可逃避贵州省高院审理。但是,面对下级法院的违法裁判,难道贵州省高院不会主动提起再审么?

2、律师安检之殇

律师是否应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接受安检?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那即是说明,律师进入法院无需安检,只需和公诉人一样查验证件和登记。但是,小河区法院却要求辩护律师接受安检,被辩护律师严厉拒绝,在抗争之下,辩护律师通过工作人员通道进入法庭。权利要靠争取获得,针对律师安检的权利争取,一样需要律师们抗争,安检虽属小事,但关涉律师权利保障,理应争取和抗争。

3、法官甘受权力指示之殇

我之前即已撰文阐述,中国的影响性案件中多半是权力指示所为,法律学人在案件审判中只是法律棋子任凭权力摆布,而且一些法律学人也甘受权力摆布。放在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中,在19日的下午休庭中,法官请示领导案件是否需要继续开庭和如何走程序。这样的请示无不说明,在法庭之外领导权力最大。当法官通过请示领导而决定是否开庭时,我不知坐在法官席上的法律学人内心是备受煎熬还是自得其乐?如果这真是一场权力导演戏,但请你们坚守住法律学人的良知,万不能失去道义。如果你们在此案中真能手握司法大权,但请你们公正审判。但是,你们在法庭上的种种表演却已表明,当一些法律学人成了法律棋子毫无司法权威时,他们不仅毫无怨言反倒自得其乐甘心受制于人,这是司法自取其辱的拙劣表现,很不幸,却被一些法律学人当做信条一直坚守。

 4、贵阳市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官出庭公诉之殇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理应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但在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中,贵阳市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而当案件最后上诉到贵阳市中院时,再由贵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这样,由贵阳市检察院把持所有公诉人角色的案件如何保障监督有效呢?一审的公诉人是贵阳市检察院指派的代理人员,二审的公诉人是贵阳市检察院的自己人,这样的公诉除了演戏还有什么?空降公诉人这在“李庄案”中已经显现,而今又在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中重现。不知最高检对此有何看法?各类公诉人空降至下级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那么,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监督职能还能有效发挥么?

5、回避之殇

黎庆洪在庭审中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直接当庭予以驳回。而按照我国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但在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庭审中,审判长直接驳回了被告人关于审判长的回避申请,实属明显违法。还有被告人关于公诉人的回避申请,也由审判长予以驳回,而公诉人的回避申请应该由检察长决定,由审判长驳回关于公诉人的回避申请也实属违法。在此,我猜测,这并非是审判长自己不懂法,而是审判长除了法律之外还得照顾权力的旨意和命令。毕竟,她得将戏演好,想要服从权力,唯有违反法律。想要掌控庭审局面,唯有一一驳回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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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1月9日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程序违法之殇

本文关键词:黎庆洪,周泽,贵州打黑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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