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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女子偷取男友28万元存款要挟结婚获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6 1:32:46

  本报讯(记者 郭玉红)9月23日,备受关注的挟婚女子柳美莲盗窃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柳美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柳美莲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如果柳美莲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请求,根据相关法律,本判决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为挟婚盗窃 法院酌情减轻处罚

  据主审法官介绍,法院两次审判,对于认定柳美莲犯盗窃罪及适用法条并无改变,都是依据的刑法第264条。而一审判决对于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也并无不当,因为依照264条规定,盗窃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起刑点就是10年期徒刑。而柳美莲盗窃金额达2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改判的作出,是跟据柳美莲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律意义上进行了一个综合考量,审判委员会认为柳美莲与受害人刘强之间属于同居恋人关系,期间因宫外孕手术导致卵巢切除,就在两人商量结婚事宜前,柳美莲又发现刘强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且有隐瞒年龄的欺骗行为,在一气之下,取走存折内的一部分存款后即发短信通知刘强,之后柳美莲还曾与刘强商量过退钱等事宜,而且赃款未用于挥霍。应当说柳美莲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故酌情减轻处罚。

  法定刑以下量刑 10年改3年

  对于柳美莲辩护律师提出柳美莲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的意见,法院依据柳美莲的供述,认定柳美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另外,法院认为柳美莲与被害人仅为同居关系,并非亲属,而且她居住在男友家也不是自己家,此种情形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务,一般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据此,法院依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即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在法定刑下量刑决定判处柳美莲3年有期徒刑。

  认为无罪 仍想上诉

  判决结果出来后,记者问柳美莲母亲韩女士对于这个判决满不满意,柳母回答说“虽然刑期减了不少,但我认为女儿无罪,我还想上诉。”对于这样的量刑结果,柳美莲辩护律师甘肃世纪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认为,对柳美莲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不妥,法院重审后对柳美莲的定罪量刑是从理论上作出的审判,实则脱离了实际生活经验的范围,此种情形在生活中十分普遍。对于是否会进行上诉,张羽表示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情况再做决定。如果继续上诉代理,他仍然坚持无罪辩护。

  据了解,自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了“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之后,该法条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鲜有援引。而此前,受全国瞩目的许霆案援引此法条,对许霆犯盗窃罪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25岁的桂林女子柳美莲通过征婚网站与离异的兰州男子刘强相识并很快定了终身。后柳美莲辞职来兰与刘强同居,并商量婚事。2007年5月25日,在与刘强发生争吵后柳美莲从刘强存有80余万元的银行卡内支取了筹备婚事所需的28.8万元后回到桂林,而后发短信向刘强坦白告知。柳美莲本打算以此要挟刘强马上结婚,可是刘强为此报警。柳美莲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后,刘强均以自己在报案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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