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将出庭为涉嫌运输毒品罪的蒋某进行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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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2 2:21:25 |
涉嫌罪名:运输毒品罪
审判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李修蛟律师
聘请时间:2009年9月8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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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李律师将出庭为涉嫌运输毒品罪的蒋某进行辩护
本文关键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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